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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自治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新政发[2010]117号)节选

  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产税。

  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