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行办发〔2015〕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有关部门:
《塔城地区涉资源类经济信息互通共享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7日
塔城地区涉资源类经济信息互通共享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进地区资源类经济信息资源有效利用,加强税费源头控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所)、国土资源局、经信委、环保局、公安局、人防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油区办、煤炭工业管理局,国网塔城供电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考核单位。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各县(市)、各相关部门在信息互通共享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二)按照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工作实绩,在“数量”、“质量”、“使用”三个方面相互兼顾又有侧重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落实《关于建立地区涉资源类经济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的通知》(塔行发〔2013〕4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涉资源类经济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的通知》(塔行办发〔2014〕85号)、《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强化涉油税费征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塔行办发〔2015〕34号)要求,以及行署安排的相关工作情况。
(一)各县(市)考核内容
1.成立涉资源类经济信息互通共享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2.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做好数据信息的传送、提取、使用和分析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加强税费征管,堵塞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3.制定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单项工作进行考核。
(二)各有关部门考核内容
1.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信息员)负责涉资源类经济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和所属部门工作的督导。
2.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适时沟通、反馈信息,发挥部门源头控税(费)作用。
3.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传送完整、准确的涉税(费)信息资料。
4.履行税费征管工作职责,做好信息资料的提取、使用和分析工作,确保各项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国库。
四、考核方法
对涉资源类经济信息互通共享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地区涉资源类经济信息互通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地区绩效办,作为年底考核依据。未列入地区考核对象的部门,由地区绩效办向其上级机关反馈考核结果。
(一)日常考核。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并结合税务部门反馈情况,每季度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打分,下发督查通报。
(二)年度考核。年终对每季度的日常考核得分加权平均,得出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得分,作为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五、考核结果及奖惩措施
(一)地区对年度考核前3名的县(市)、前6名的部门(单位)给与通报表彰,授予“地区涉资源类经济信息共享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地区财政局设立涉资源类经济信息互通共享工作考核专项奖励资金,对于荣获“涉资源类经济信息共享先进单位”的县(市)和部门,给予资金奖励,专项用于工作成绩突出人员或单位经费补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
2.不按规定向财税等有关部门提供、传递税费信息资料,信息资料内容严重失实、时间滞后,导致管控不力、税款流失的;
3.年度考核得分 80分以下的。
(四)年度考核受到通报表彰的县(市)和部门,在年度地区绩效考核中加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县(市)和部门,在年度地区绩效考核中扣减5分。
(五)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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