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树立招商引资企业“你受益、我发展”的指导思想,打造温宿县投资“洼地”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温宿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 投资方式(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二)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温宿县经营各类企业;(三)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四)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二条 投资导向: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和温宿县十大产业(棉纺、电力能源、煤炭煤化工、建材、石化、硅铝、盐化工、绿色食品加工、制药和药品流通、商贸流通)。
第三条 优惠政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区的优惠政策外,入住 “两城三园”(两城指纺织工业城、温宿县新城区;三园指循环经济产业园、商贸物流园、农副产品加工园)或投资温宿县确定的十大产业的投资者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一)县财政设立企业扶持发展奖励基金,扶持企业发展。在温宿县注册独立法人,并在“三园”投资企业,凡一次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奖励纳税人缴入地方财政税款20%;凡一次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奖励纳税人缴入地方财政税款25%;凡一次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县财政奖励纳税人缴入地方财政税款30%。每个企业财政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二)在纺织工业城投资棉纺项目,凡一次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县财政奖励纳税人缴入地方财政税款40%,后2年20%;一次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前3年县财政奖励纳税人缴入地方财政税款50%,后2年30%;一次性投资额20亿元以上的,前3年县财政奖励纳税人缴入地方财政税款60%,后2年40%。分期投资的按各期的投资额分别执行。
第五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一)投资者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未利用土地按照42元/平方米执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未利用土地按照14元/平方米执行。(二)入住“两城三园”和投资温宿县十大产业企业在温宿县新城区(其中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为高附加值的)建生活基地的,按温宿县基准地价取得土地。按以下条件进行土地配置: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配生活基地10亩;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配土地20亩; 一次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配土地30亩;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配土地40亩。并给予适当优惠。(三)投资者在温宿县“两城三园”投资项目的,愿意在新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开发土地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同时开发土地面积与项目投资规模相挂钩。(四)投资者在温宿县“两城三园”和投资温宿县十大产业的企业,愿意在新城区进行商业开发的,开发土地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价格给予适当优惠。(五)投资者投资“两城三园”的,县人民政府可安排荒山造林,开发面积与投资规模相挂钩,可享受荒山造林和防沙治沙的国家补贴政策。(六)投资者在温宿县“两城三园”和投资温宿县十大产业企业的,可优先参与温宿县各类矿产资源的整合与开发,整合与开发的资源种类、数量与投资规模相挂钩。(七)入驻纺织工业园区的纺织(含纺纱、织布、印染、制衣等)企业,年生产能力在5万锭的,政府给予配套原料生产基地1000亩,每增加1万锭,增加100亩,依次类推,封顶配置原料生产基地为1万亩。根据投资项目配置的原料基地种植品种定植,不得改变用途,使用年限为30年。(八)入驻农副产品加工园区的企业进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高附加值的,一次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政府给予配套原料生产基地500亩,一次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政府给予配套原料生产基地1000亩,每增加5000万元投资,增加100亩,依次类推,封顶配置原料生产基地为2000亩。根据投资项目配置的原料基地种植品种定植,不得改变用途,使用年限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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