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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步伐,鼓励县内外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及国内外客商在巴楚县投资创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巴楚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区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均可享受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

2、依托地缘、资源、交通优势,重点发展棉花及棉副产品精深加工。

3、农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重点发展水土开发,农产品保鲜、贮运及精深加工。

4、畜牧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重点建设良种牛羊繁育基地,乳肉品精深加工。

5、矿产开发。有色金属及非有色金属矿产的勘探和开采加工。

6、旅游资源开发建设。

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商贸房地产开发。

8、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9、新型和节能建筑、装饰材料开发。

第三章 专项服务

第四条 凡前来巴楚投资的企业,县招商局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为投资企业解决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困难和有关问题,包括:

1、项目符合前置审批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结企业立项、审批、工商税收登记等事宜。

2、根据投资者和企业引进人才的意愿,协助办理引进人才相关手续;在县境内(兵团管辖除外),投资商及企业员工子女入学享受本县子女入学同等待遇,不收取跨区费。协助做好投资商及员工子女异地转学至本地升学考试的有关政策的咨询、协调服务工作。

3、凡投资商及企业员工办理暂住、户口迁移、农转非等事宜,手续齐全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只收取相应的工本费,不收取手续费。协助投资商、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胞办理临时居住证和往返的出入境签证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实行检查申报制度,工商、税务、质检、消防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检查投资企业,须报请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投资企业开展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到投资企业进行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或向投资者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及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予以赔偿。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七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作价入股、租赁、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工业用地可以无偿划拨或/和协议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实行“一地两策”的用地优惠政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受让或续租。

凡在巴楚县投资工业生产项目的,其建设用地按2万元/亩最低协议价出让。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本地经济拉动作用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地价政策。

第八条 土地租赁费用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收取。

投资企业建设用地按照投资额确定

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提供20亩建设用地;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提供30亩建设用地;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提供50亩建设用地;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提供100亩建设用地;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建设用地。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用地5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为30年。

第十条 在县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采用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享受优惠政策的用地外,其余用地首批付款不少于50%,其他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清。

第五章 园区政策

第十一条 县工业园区为投资者提供的建设用地,达到道路、供水、排水、通讯、供电、有线电视、因特网及土地平整 “七通一平”,并逐步实现供热、供气,达到“九通一平”。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方面收取的费用,凡本县收取的均减半优惠收取。

第十三条 城建、通讯、供水等部门为工业园区内的投资企业提供水、电、路、讯等各类设施建设服务,只收取成本费;建设、安装的各类设施和配件按市场同类价格收费,免收各类开口费。

第六章 财政扶持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巴楚县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第十五条 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 农副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给予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资金返还,作为政府的资金扶持;认定为自治区及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返还,作为政府的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中的纳税大户、创名优品牌企业和资源转化型企业,县人民政府按照纳税额度给予资金奖励:

(1)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比上年增长额的5%奖励;

(2)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比上年增长额的8%奖励;

(3)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比上年增长额的10%奖励;

第十八条 外贸、加工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的本地产品给予人民币0.05元的资金奖励;通过本地出口异地产品,每出口1美元产品给予人民币0.03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九条 在工业园区内新办农副产品和果品加工加工的企业、及棉纺织企业(但不包括轧花部分),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用电在喀什地区同网同价的基础上,生产用电给予0.02元/度的资金补贴,水费按0.2元/立方米资金补贴;其他工业项目(污染性企业除外),生产用电给予0.01元/度的资金补贴,水费按0.1元/立方米资金补贴;企业生活用电、用水不享受优惠,照实收取。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工业园区创业园

巴楚县创业园位于县工业园区内,占地500亩,是专为小型投资企业创业设立的平台。

创业园实行“保姆式”服务,实现服务功能一体化、公共设施一体化以及管理服务一体化,为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经管委会认定符合县产业发展规划并具有发展前景的投资企业,可进入创业园区。

创业园区为投资企业提供低价的办公场所和信息服务,办公场所租金为1元/月·平方米,其他相关费用由投资企业自行负担。

进入创业园区的投资企业,给予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资金返还,作为政府的资金扶持。

凡在创业园区内投资修建标准厂房出租或自建厂房的,免除本县应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一切手续费用。

凡在创业园内新办的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用电在喀什地区同网同价的基础上,生产用电给予0.03元/度的资金补贴,水费按0.2元/立方米资金补贴。企业生活用电、用水不享受优惠,照实收取。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细则由县招商局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细则自2006年7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