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发挥国家对外开放城市的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切实保障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自治区境内、塔城市以外的投资者在塔城市注册并登记的新办企业或收购兼并企业。
(二)自治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注册资金25%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形式在塔城市投资新办的企业。
二、土地资源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依法以最低价出让,也可以以土地作价入股。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其中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鼓励类产业(另行制定)的,第六年至第十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免缴7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缴8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城镇规划区以外非宜农荒地的,免缴90%的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四)在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简称合作区)投资兴办生产经营项目的,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对进入地方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先征后返或以土地作价入股(扣除享受政策优惠部分)方式,将出资者的资金返还给企业用于建设。
(五)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或需征迁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和征迁费,严禁各种搭车收费,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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