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伊宁县对外开放步伐,促进伊宁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利用伊宁县地缘、资源优势,大力开展经济联合,促进我县与外地经济技术协作,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吸引区内外的国有、集体企业、私营经济、个人、单位来我县投资创办企业、经济实体,促进县域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州有关法 律 法规和政策,结合伊宁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宁县的资源、市场、产业(除法律 、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对外开放,区内外投资者可以以合作、合资、独资、兼并、参股等国际通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
第三条 根据伊宁县实际,凡在下列投资领域投资 在政策上予以重点优惠。
1、农、林、牧、渔、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3、有色金属、黑色金属 和非金属矿的勘探和加工
4、新型建筑、装饰材料
5、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 、信息通讯网络技术、节能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6、生态环境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7、旅游资源开发及 旅游景点建设。
8、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第四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章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区外投资企业 (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在伊宁县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六条 区外投资企业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内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治区鼓励扶持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在伊宁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九条 在伊宁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 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免征增值税。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十条 举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产税。
第十二条 在三个工业区内,对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鉴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加工型企业、常年固定用工15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等企业,县财政自企业上缴税费之日起从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5%以内的奖励。
第三章 国土资源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在伊宁县投资,以开发、经营形式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申请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集体所有的土地)。供地方式右采用划拨、出让 、租赁等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使用期为40—70年,具体项目土地出让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计算。根据投资者的经营期和投资区域。最高减缴50%土地出让金,可以从出让金中扣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不再另行收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使用权作价入股、挂账经营、缓期交纳、先交后返等优惠政策。需征用耕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出资征地。交由企业使用。确需占用国有次生林的实行补林不补地的政策。
第十五条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资金到位50%以上,占地面积100亩以下的产业用地,以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以实际地块的评估价,一次性支付土地 出让金可优惠30%,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期满后可申请延长。
第十六条 对国内外、区内外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资源,其中以租赁方式限取得土地使用权,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第二个五年减缴一半土地租金;在重点扶贫乡投资的,十年免缴全部土地租金,一次性支付土地租赁金的可优惠30%,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 、出租、抵押、继承。期满后可申请延长。如果企业经营性用地要求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以保留两年的划拨用地使用权,待企业有资金能力后,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对投资高新技术领域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在三个工业区内投资建厂的,除上缴新增建设用地费和拆迁补偿外的其他费用,可先征后返,返还资金定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及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交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挂账待完成投产后分期在五年内缴纳。
第十八条 区内外投资者在伊宁县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植树种草的,前8年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租赁金,投资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50%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 其他经营,免交 土地出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标准的,土地全使用权还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期满后可续期使用。
第十九条 对投资伊宁县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投资者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享受行政划拨,免征公共设施配套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对投资堪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投资者,涉及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最高达到100%;矿山企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转为国家资本;探矿权人投资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后,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其地质堪查费用,在该矿产进入商业性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于税前逐年分期摊销。矿产企业综合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不论国内外、区内外企业,也不论国有、集体、民营、股分制等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凡招商引资企业,其登记注册资金可降低标准,分期到位;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一律放开、 许经营。
第二十二条 凡招商引资企业,安置吸纳城镇特困人员或下岗职工就业比例达到30%的,三年内减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一半,吸纳特困人员或下岗职工就业比例达到50%的,三年内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全免。
第二十三条 建立招商引资企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对前来办理相关工商登记等手续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从简、从优、从快办理,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限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来我县投资的国内外客商,均可委托招商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有关手续,从收到所需文件材料之日,县内手续3—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县以上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办法由伊宁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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