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历史进程,充分发挥巩留县的资源优势,大力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促进我县与外地经济技术协作,切实加快我县的 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招商引资、招才纳贤的环境,促进县域经济的全面发展,结合巩留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巩留县的资源、市场、产业(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对外开放,区内外投资者可以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形式进行开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巩留县招商引资项目领域
1、农林牧渔综合开发及其产 品深加工和劳动密集型项目;
2、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景点建
3、房地产开发建设;
4、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 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5、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及园艺业;
6、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节能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7、能源消耗等重 工业生产项目;
8、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9、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10、新型建筑材料、节能材料及装饰材料生产;
1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
第三条本优惠办法适用范围:县外投资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组织、个人)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经济实体或进行经营活动;县内投资者投资的引资项目均可享受本办法。
第四条凡在我县投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优惠政策,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一)税 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均可按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凡在我县 范围内投资,以开发、生产、经营等形式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申请国有土地(国 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供地方式可采 用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使用期 为40-70年,具体项目土地出让期限,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计算。
凡外来企业投资于一产、二产、三产使用土地的,一次性交纳出让金者,出让期可无偿增加10年。前期交纳60%的土地出让金者出让期可无偿增加5年。
符合我县产业导向项目使用土地的,也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使用期内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以用土地合资合作。
政府以土地折价入股的项目,投产后六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收益归投资者。
第八条投资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租赁期内条件成熟可以补办出让手续 ,期满后也可以申请延长。
第九条在旅游区占用草场进行建设者,在保证承包草场牧 民个人应得补偿的前提下,国家收取的草场补偿费按草场等级标准交纳。前期交30%即可办理相关手续,其余部 分3年内交清(或视情况延长交纳期限)。
第十条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自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
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来巩留开发" 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种植草木的所 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也可以申请延期。如占用牧民草场进行 种树种草的,应以承包草场牧民得到应得补偿为前提。
第十二条对投资我县医疗、卫 生、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或投资者,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享受行政划拨,免征公用设施配 套费。
第十三条对各类投资者,所用土地一经划定即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不得随意变更。
(三)投资人员的户口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在我县独资或合作兴办企业的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子女均可以落入我县户口。属农业户口的,由县公安局给予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者优先办理城镇户口。
第十五条上述人员及其子女在上学、就业、参军、招干、住房、供水、供电、供暖等方面在与当地居民同等条件下给予 优先待遇。
第十六条上述人员的户口迁入由巩留县经济贸易局出具证明,县公安局负责办理。
(四)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鼓励优秀人才来我县工作,凡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有关规定申办我县城镇常住户口;凡不愿迁入户口的,在我县工作期间不受户籍限制,由人事部门发给《人 才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来我县工作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 每月提供1500-2000元的工资补贴,在晋升职称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同等待遇。县外投资者凡在巩留县一次性购买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含100平方米),减半征收购房交易服务费、登记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十八条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子女需在我县中小学就学入托的,一律按当地标准收取 费用。
(五)登记注册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申请登记注册资本在 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一次到位有困难的,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额应不少于5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首次出资额应不少于2万元,注册满1 年的,其注册资本金应到位50%以上,企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其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子公司3个以上,总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
(六)服务措
第二十条简化办事程序,政府各职能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引资项目的手续在资料完 备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全部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切实为投资 者提供优质服务,协助投资者解决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二条本优惠办法自执行之日起,如遇到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将根据从优原则执行对投 资者更有利的优惠政策。除遇到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优惠办法由巩留县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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