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且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三)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四)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八)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一个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如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三、对成长性好的企业可由本级财政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贷款的贴息。
四、对昌吉市投资的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自治区规定比例后,可享受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
对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确定。其中,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按标准的3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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