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各国家级新区管委会:
一、各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区建设工作,坚持规划引领,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实施好新区发展规划(方案),配合制定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新区发展规划(方案)与“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新型城镇化等重大国家战略的有效衔接,加强新区内部各类功能区的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集聚发展。新区建设要突出“创新”,用足、用好各项政策,进一步提升新区在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中的战略地位。
三、各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化与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及时共享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及项目信息,支持新区与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风险缓释基金等各类基金,支持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保险信托计划等多种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协调解决项目立项、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新区项目融资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研究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银行资金等建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投资支持新区建设。
五、开发银行要充分运用开发性金融中长期融资优势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建设新区发展重点项目库,加大新区信贷规模投放和融资模式创新力度,加快推进PPP模式、政府采购模式,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积极支持。继续推广债贷组合、投贷结合、租贷组合、资产证券化等模式,引导基金、贷款、债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资金广泛参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新区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
七、各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新区管委会、开发银行各相关分行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新区建设,及时将各地工作进展和建议分别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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