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宁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西宁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共青海省委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向出资企业委派的对国有产权负有相关责任的代表。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国有独资企业中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的企业负责人。
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由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
第二章 国有产权代表的职责
第四条国有产权代表要依法维护国有产权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市国资委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召开股东会时,代表国有股权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
代表国有股权在任职公司董事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
国有产权代表中的董事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
第五条国有产权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及时提交市国资委。
第三章 报告的方式及事项
第六条国有产权代表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报告分年度履职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项报告。
第七条年度履职报告由国有产权代表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年度履职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本年利润、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本年度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情况;
规范董事会运作情况,以落实董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议记录制度为重点,规范董事会决策机制以及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和发展方向的情况;
提升企业竞争力情况,特别是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产配置,培育新增长点,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综合实力情况;
解决制约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的情况,特别是强化内控机制、风险管控等问题;
国有产权代表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项和事后备案核准事项。
第十条事前报告事项是指在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之前,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将拟决议的需要市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事后备案核准事项是指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之后或重大事项发生之后,国有产权代表将需要市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事项。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对需要明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日期之前给予答复,如果没有给予答复的,国有产权代表可以本着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代表可以提出辞职。辞职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两个月报市国资委批准。批准前,产权代表应尽诚信义务并待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职。对无故辞职、离职给国有产权和企业造成损害的,负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十四条国有产权代表对报送的报告负责,确保报告的内容真实有效,对于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市国资委应责成国有产权代表予以修正完善或退回重报。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对国有产权代表年度履职报告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一项主要内容,年度考核时国有产权代表应对上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第十六条国有产权代表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可约谈国有产权代表,了解其履职情况,听取其解释,核实所发现的问题。
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且未及时纠正的;
在报告中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事实和情况的;
严重不负责任,上报情况失真,造成市国资委决策失误的;
未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执行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国有产权代表在接受约谈后仍未按规定报告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的,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产权代表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并建立受理登记和备案制度,完整保存相关文件和资料,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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