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深化对外贸易及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15]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深化对外贸易及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推进我省对外贸易及投资体制改革,培育外贸新优势,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现制定如下改革措施: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制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先照后证”、“宽审批严监管”的新型服务模式。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制定收费项目清单。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流程,省属企业的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全部进驻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条件成熟的市州下放加工贸易进口合同审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等行政审批权限;加快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落实以负面清单管理和准入前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全面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缩小项目核准范围,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手续,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或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资质核准全面推行备案制。简化境外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流程,放宽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和境外放款管理,大幅简化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行政审批。
二、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青海省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公示办法,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营状况审计、经营业绩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和联网管理,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业信息服务和共享平台建设,实施各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的归集使用和全面共享。搭建商务信用信息公共数据服务平台,建立商务诚信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估认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构建法制化贸易环境。实施企业差别化信用管理措施,推进企业协调员制度,扩大认证企业(AEO)适用范围。
三、促进贸易结构优化
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鼓励内外贸企业兼并重组和合作,培育大型国际化流通企业,推动各类外贸主体发展壮大,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推动藏毯、穆斯林服饰、牛羊肉加工、高原特色生物制品、新能源新材料和民族文化产品等特色优势产品扩大出口,加快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有效互动,带动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在巩固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新兴市场。做强一般贸易,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扩大加工贸易比重,加快服务贸易发展,扩大旅游、文化产品等服务贸易规模。建设产业特色鲜明的国家级和省级出口基地,培育区域性、行业性出口品牌。鼓励有条件企业在国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专卖店等各类国际营销网络。完善出口产品质量检测公共平台,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工业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着力提升出口产品质量。推进进口方式转变,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稳定能源资源进口,推行“保税仓储+保税展销”进口馆等模式,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
四、不断创新商业模式
依托朝阳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具有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支撑服务和衍生服务体系及集货源仓储基地、展示销售基地等为一体的多功能电子商务行业高地,开展电子商务产品与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培育发展电商企业,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启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探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支付模式,搭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依托第三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出口业务。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外仓”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通过培育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探索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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