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鼓励县域外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为大通县引进项目资金,加快大通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凡从县域外(外州、地、市、县及国外地区)引进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均属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第二条 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引进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资金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1、引进工业类项目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到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2、引进流通经营性项目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3、引进外来投资者收购经营本县企业的项目:从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用于工业项目的按工业类项目资金奖励条件和标准进行奖励,用于流通经营性项目的按流通经营性项目资金奖励条件和标准进行奖励。
(二)引进但不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资金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引进外来投资者收购经营本县企业的项目,按实际支付收购资金的1%给予奖励。
(三)引进国内外捐赠项目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通过努力,积极引进国内外捐赠资金10万元以上,用于扶贫、教育、文化、卫生、林业、生态保护、改善环境等社会公益事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
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自愿对大通县的直接投资或捐资不属于奖励范围。
(四)引进以外币形式的境外投资,均按高出同类标准的20%奖励。
第三条 奖励程序
(一)根据引进项目的性质,引荐人或引荐单位可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并申报奖励事项。
(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引荐人或引荐单位提供的招商引资有效证明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对审核通过的奖励事项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30日内兑现奖励。
(三)对投资建设时间较长,投资额较大,建设资金需分期分批到位的大型工业项目,引荐人或引荐单位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后,按形成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额,按上述条款给予预奖,项目完工验收后统算奖励。
(四)引进外来投资者收购经营本县企业的项目,引荐人或引荐单位在收购资金到位使用后,可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奖励。
(五)引进国内外捐赠资金到位使用后,引荐人或引荐单位可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兑现
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给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参与引荐的,由第一引荐单位(个人)与有关单位(个人)形成奖励资金分配协议后,兑现给第一引荐单位(个人),由第一引荐单位(个人)按奖励资金分配协议兑现给各有关单位(个人)。
第五条对于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年终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对工业生产性大项目的引荐人,在推荐各级劳模评选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在招商引资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县外友好人士,除按上述标准奖励外,授予大通县“荣誉县民”称号。
第六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属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除如数追回奖励款外,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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