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企业扩大规模 1、“个转企”后的小微企业,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对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银川市奖励5万元,永宁县奖励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银川市奖励7.5万元,永宁县奖励7.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银川市奖励10万元,永宁县奖励10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2、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银川市奖励25万元,永宁县奖励25万元),对新获得宁夏著名商标、宁夏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银川市奖励5万元,永宁县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公共研发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重大技术攻关和产品创新,对经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银川市奖励50万元,永宁县奖励50万元)、50万元(银川市奖励25万元,永宁县奖励25万元)奖励。
4、支持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新列入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范围,且纳入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节能降耗 5、企业被自治区、银川市命名为循环经济或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或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银川市奖励5万元,永宁县奖励5万元) ;被自治区、银川市命名为节水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6、县财政在原有1000万元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基础上,每年按10%的比例增加担保基金额度,开展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7、对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8、2017年年底前,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对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永宁县财政给予500元/人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由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10、县招投标办公室在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中,鼓励本县小微企业参与竞标;县政府采购办认真执行自治区、银川市政府采购政策。
工信局建立小微企业库,提供给县政府采购办,县采购办在公开招标前7天,将招标项目发给小微企业,邀请企业参与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县小微企业的产品。
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对非专门面向我县中小微企业的县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本政策各项奖励扶持中,企业申请多个项目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已享受过永宁县其他工业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此奖励政策。
考核认定由永宁县工信局牵头,永宁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相关统计数据,永宁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相关税务数据。
本政策随区市相关政策调整另行下文。
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永宁县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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