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1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

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 2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3 属于鼓励类《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 新办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或者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新上非鼓励类工业项目(该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 国际知名品牌、宁夏以外的中国名牌和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到银川生产。

在银川贴牌生产两年以上的,市政府分别给予贴牌生产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银川投资建厂且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分别给予生产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摘自《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银党发[2008]4号) 6 对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技术再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或能耗、水耗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

按项目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厂房)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投资额完成1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投资额完成0.5—1亿元(含1亿元)奖励50万元,投资额完成1000一5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30万元。

7 凡围绕银川市“一强五优”产业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的工业项目,由市“兴工强市”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该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利息30%的贴息支持。

8 银川市域内的新建和改扩建工业项目(包括厂区内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免收建设工程城市卫生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市场管理费、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土地登记费、统计登记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

工业项目绿地面积由25%下调到15%。

9 对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已注册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符合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再执行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宁夏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29号文) 10 对新办的小微企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三免三减半政策;对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审批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11 新办的小微企业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后三年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财政补贴。

由县(市、区)财政出资, 12 以小微企业前3年平均纳税额为基数,给予税收新增部分30%的奖励。

企业每吸纳1名宁夏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所在市县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岗培训补贴2000元。

13 非公有制企业登记注册费实行减半收取,免收小微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免除对小微企业的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人防等收费。

14 凡“一强四优五新”产业范围内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排名在前10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13】54号) 15 鼓励工业“一强四优五新”类产业范围内企业使用地方配套产品,对交易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交易额2%的奖励。

16 本地非公有制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在银川发生资产变动所产生的规费、税收予以财政补贴或返还;当年引进开工投资过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完成投资额5%的重大项目建设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