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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支持政策

1 经认定的本市现有总部性企业,按其每年缴纳到市级(含市辖三区和开发区,下同)税收扣除市域内分支机构应缴税收的余额给予20%的奖励。

摘自《银川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银党发[2009]19号) 2 经认定的由市外新迁入我市的总部性企业,从其在我市纳税(不包括其原有在我市企业的纳税部分)年度起,按其对市级财政贡献额,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奖励。

3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部企业,在规定时间缴清50%土地价款后,在未办理土地登记但符合其他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后可先开工建设。

剩余50%土地价款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 购买和自建办公、商务用房,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其购买或自建办公、商务用房所产生的市级税收的40%给予一次性补贴。

租用办公、商务用房的,自租房年度起,按不少于每年房租50%给予连续3年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