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2012年开始,自建用房以及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6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的,在自治区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建设配套补助(租赁用房的分3年发放),每年每张床位运营补贴1200元,运营补贴经费由银川市和市辖三区财政各承担50%。
摘自《银川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2 养老机构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
3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五保”老人的,其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按当地“三无”、“五保”老人供养标准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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