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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试行)》(银党发[2011]15号)

  工业企业剥离内部服务功能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企业上交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第一年100%,第二年6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三年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