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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深入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国内外企业在我县投资置业,加快工业强县步伐,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本着可持续发展、招大引强、择商选资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招商程序1、成立永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洽谈、考察、论证、引进、落地服务、奖励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环保局、统计局、经合局、地震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各乡镇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经合局局长担任。

2、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时,所有项目都要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供项目可研报告,作为项目洽谈和自治区、银川市年终考核我县招商引资项目依据。

3、招商引资项目经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实地考察论证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经合局安排在自治区、银川市组织的各类经贸洽谈推介会上进行签约。

4、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报请县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会议通过,按照县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形成纪要,由相关部门给予企业办理各类手续报批工作。

5、招商引资项目在规定建设期内完成投资建设并投入生产的,项目企业按照要求给经合局提供区、市考核所需资料,由经合局请示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副县长同意后,起草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上报自治区招商局,由自治区招商局审核批准招商引资企业享受自治区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6、已在各类节洽会上签约的项目,因条件不成熟等原因不能按期落地建设的,由经合局请示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撤销该项目,并将项目撤销原因上报自治区招商局、银川市经合局备案,不再列入项目考核范畴。

第二条招商项目落地条件1、按照《永宁县工业产业布局实施方案》,招商引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大、节能环保、财税贡献率高、能带动地方劳动力就业的大项目、好项目。

2、工业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与用地、投资强度、税收相结合,原则上每亩投资强度200万元,税收每亩25万元。

3、商服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与用地、投资强度、税收相结合,原则上每亩投资强度300万元,税收每亩6万元。

4、招商引资企业税收约定。

招商引资企业必须按照协议(合同)中关于税收条款约定执行,对于不按照协议(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并实际上缴税收低于约定税收50%的项目,政府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金额补缴税款。

5、招商引资企业土地约定。

招商引资企业必须按照协议(合同)中关于项目用地、投资总额、投资强度、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期约定执行。

对于投资总额、投资强度达不到的项目,政府有权收回土地;对于不按照项目建设期约定执行导致土地闲置,从取得土地批复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每年2万元/亩缴纳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项目认定范围(一)认定范围。

引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域外用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合资、独资、合作的投资项目,已在永宁县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

(二)不予认定的范围1、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以及商业房地产项目中带有住宅性质的部分(包括住宅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项目)。

2、各级政府财政和自治区各厅局投资建设的项目。

3、国家专项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水利、交通、电信、电力建设等)。

4、区内企业或自然人在宁夏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

5、无论以何种方式从区外争取的资金并投入生产运营、基础设施等项目,该资金具有还贷性质,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担保还贷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四条考核奖励范围凡介绍区外客商来我县投资,项目符合永宁县产业布局要求,企业与县人民政府达成投资协议,项目按期落地,引进项目的单位、企业、商会、中介、个人均纳入奖励范围,以第一次介绍并跟踪洽谈成功,以项目一期投资额为参考,经自治区考核组认定的项目为依据确定奖励。

第五条考核奖励标准(一)介绍引进项目奖励标准1、招商引资重大工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3亿元—5亿元的奖励10万元;其他项目实际到位资金2亿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2亿元之间的奖励1万元。

2、世界500强项目,项目落地后,实际到位资金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引进者60万元;中国500强项目,项目落地后,实际到位资金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引进者50万元;上市公司项目,项目落地后,实际到位资金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引进者30万元。

(二)落地企业奖励标准1、鼓励落户企业加大投资强度,凡投资强度超过300万/亩、税收超过25万/亩的项目,投产达效后,政府按照项目建设规模,一事一议,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300万元奖励,用于鼓励企业发展生产。

2、切实减免企业建设相关收费。

对在县域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工业项目(包括厂区内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免收建设工程卫生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建筑市场管理费、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土地登记费、统计登记费。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

涉及收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服务质量,不能因降低收费标准而降低服务标准。

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工业项目的支持服务力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设计施工单位或指定使用相关产品;企业总计量表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原则上由供水、供电、供气单位投资建设,不再向企业收取增容费和配套费。

3、鼓励招商引资企业吸纳本地人员就业,招引工人30人以上,且用工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每招引本地工人1名,按每名工人1000元,由县政府一次性对用工企业进行奖励。

4、区外客商来我县兴办生产企业,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最低标准执行。

5、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6、凡到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业主,以及从县外招聘、引进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其子女在入学、就业方面凭此证明可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办理户口迁移和子女入学。

(三)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办法和奖励标准1、对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实施考核。

由县委督查室、监察局牵头,按季度对各部门服务招商引资企业情况进行测评打分,并将四个季度分值计入县绩效考核分值,对测评分排名后三名的部门,不予兑现各项招商引资奖励。

2、县人民政府在财政局设立5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奖励经费,并建立财政奖励经费增长机制,保持奖励经费与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同步增长。

3、年终县人民政府召开招商引资总结表彰大会,奖励引进项目好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对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好的职能单位进行表彰奖励,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按季度测评打分汇总排序为依据;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本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引进项目投资额度适当给予以奖代补工作经费2万元—10万元。

第六条附则1、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适用于落户我县的招商引资企业,如果本办法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3、本办法执行的奖励不重复计算。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