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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清真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和鼓励国内外龙头企业到我市投资,全力做大做强清真产业,结合吴忠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2011年度引进落地、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清真产业(清真牛羊肉加工、饮料、食品)项目及与其产业关联配套的生产加工项目(不含房地产、物流项目)。

第二条 凡投资规模在5-10亿元的项目,由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配套扶持发展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含厂房、机械、设备等);凡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配套扶持发展资金。

第三条 凡完成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款上缴市财政后,由市财政以奖励形式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凡入驻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投资建设(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市财政根据企业投资进度和强度配套扶持发展资金,建设周期不得突破合同约定。如违约不能按期完成投资,政府将收回全部配套资金及土地,并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入驻企业除享受本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及吴忠市现行的相关产业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终止,适用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