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凡来宁夏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 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减半执行。现有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的批发和批零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50%(含50%)的,免征所得税3年,超过30%(含30%)的,免征所得税2年。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他专门从事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的经济实体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从其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继续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科技特派员的创业企业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所有来宁夏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在银川市辖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沿黄河旅游带投资、合资、合作兴办旅游产业(不包括旅行社和流通产业)的企业和个人,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不包括流通类企业),一律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注: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宁党发17号)。 对在沿黄河旅游带兴办旅游产业(不包括旅行社和流通产业)的企业和个人,其营业税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照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拨付该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注: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山沿河生态旅游带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银政发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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