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扬州出口加工区正式升级为“扬州综合保税区”,成为我市首家“国家级综合保税区”。截至2016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有45家。扬州综合保税区不仅标志着扬州对外开放和经济国际化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扬州出口加工区于2005年6月3日由国务院批复设立,2007年8月封关运作。是扬州市首个“国字号”特殊区域,实施“境内关外、保税免税、快速通关”的优惠政策。2009年,扬州出口加工区除了加工制造,又申请叠加拓展了保税物流(采购、配送、仓储)、国际贸易、维修研发等功能。
根据国务院批复,扬州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为2.2平方公里,东至渡江南路,南至邗江河路,西至扬子江南路、纵四中路,北至横十路、施沙路。综合保税区封关验收后,不再保留扬州出口加工区。扬州综合保税区将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
扬州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要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综合保税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扬州综合保税区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减免;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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