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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复函

市法制办: 你办送来征求意见的《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草案)》收悉,经我县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学习讨论后认为:一、草案第五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消防事业发展修改为消防安全工作更为妥贴。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草案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三、草案第二十九条应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的相关内容。四、草案第四十二条中的消防工作发展修改为消防安全工作更为妥贴。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工作。草案相关条款中赋予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与上述规定不符。涉及条款分别为十四条(安监)、十五条(建设规划)、十六条(教育)、十七条(民政)、十八条(工信)、二十、二十一、二十五条(文广)、二十二条(卫计)、二十三条(质监)、二十四条(旅游)、二十六条(交通、商务、人防、民宗、粮食)、二十七条(司法)。建议上述条款去除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民勤县人民政府2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