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216年底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并于2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办法指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对境内表演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同时,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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