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兰州西部药谷产业园发展,吸引一批高新技术和人才密集型的生物医药类企业入驻产业园,结合产业园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内标准化厂房、产品检测中心、成品原料库(以下统称“产业用房”)。
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需注册在园区,且必须承诺在产业园内从事生产经营研发活动5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3年无偿使用产业用房优惠:
1.入选国家工信部生物医药行业百强企业;
2.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千人计划”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3.在新药特药研究领域取得国际国内唯一专利的产业化项目。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2年无偿使用产业用房优惠:
1.认定为医药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项目负责人为省级“领军人才”。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1年无偿使用产业用房优惠:
1.在经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具备成果转化、产业化生产;
2.项目负责人为市级“领军人才”。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优惠年限的基础上延长1年优惠期限。
1.入园前5名的生物医药企业;
2.入园年产值在800元/m2以上且排名前5名的企业;
3.入园年利税排名前5名的企业。
七、对没有享受产业用房优惠的,且符合第六条条件之一的,可参照产业用房租金标准给予适当的财政奖励。
八、申请享受产业用房优惠的,由经济区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财政局、招商服务局、兰州西部药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联审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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