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16年12月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统一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的申报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自216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若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纳税人在公告发布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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