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照《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张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乐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县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民乐县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奖励一次。 第四条 民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下设县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全县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全县工农业生产、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在技术、系统管理方面有所创新,或推广应用新成果,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学研究、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三章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下列部门和个人推荐: (一)县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所属的在民有关单位;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经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及热心科研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 第八条 推荐单位推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九条 推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是在县科学技术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成果。必须生产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 第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或与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十一条 对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颁发有关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受理推荐项目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再收取评审费,每年由县财政部门在科技三项费中专项列支科技项目鉴定评审费用1万元。
第四章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成立民乐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研究解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为完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四)负责协调落实科研经费及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奖励评审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中、高级职称,组成人数为9—11人。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限额制。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经评委会推荐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不实等实质性异议,由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在规定的授理时间内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予
第十八条 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及等次的结果进行公告并妥善处理异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授予。 第十九条 对获得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县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特等奖为1元,一等奖为3元,二等奖为2元,三等奖为1元,奖励经费纳入县财政专项费用列支,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第二十条 荣获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技术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和奖励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除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外,县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评审标准及规则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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