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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州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甘州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张掖滨河新区暨张掖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区湿地局,区政府各部门:《甘州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甘州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已经区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216年1月12日甘州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规范和推进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张掖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目的意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和完成,并由政府根据其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通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和支持发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促进地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基本原则1.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公众需求和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界定并积极拓宽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积极探索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2.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3.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三、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四、承接主体具备的条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3.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6.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确定。五、购买服务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维护、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域地名管理、社区事务、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者服务、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和水平测试管理、规划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公共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6.其他事项。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以及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等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六、购买服务目录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拟订本级政府每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对于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七、购买服务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和部门预算规定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编报、组织采购、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2.确定购买服务事项。购买主体申报的购买服务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人大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下达。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内容,承接主体和服务标准,资金预算和服务质量等信息。3.确定购买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管理,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4.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和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购买主体需将购买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5.组织实施。承接主体认真履行合同规定,保证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购买主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后,向社会公开信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八、资金预算和支付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对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及购买主体支付意见后直接支付给承接主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分析,严格政府购买服务决算,保证数据真实准确。九、组织保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界定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提供社会组织征信记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商部门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承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规定,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适时将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要求、采购结果、预决算信息等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十、绩效评价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财政实施评价,或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方式采取由购买主体先行按绩效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然后提交财政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和评比。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承接主体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在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十一、监督检查购买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依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民政、工商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十二、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甘州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共17款,58项)(一)公共就业服务1.职业介绍、就业援助、信息发布等公共就业服务2.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维护3.政府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职业培训等服务4.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5.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助残服务、交通协管、保洁、绿化等公益性岗位服务与管理(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三)社会救助1.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等辅助性工作2.流浪乞讨人员心理疏导、教育矫治、行为干预、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等专业救助服务3.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 (包括医疗救助、心理疏导、行为矫治、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4.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收集、核实等辅助性工作(四)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收养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等)(五)基本养老服务1.政府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权益维护、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2.居民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3.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与运营4.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维护5.公办养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六)基本医疗卫生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预防接种等)2.艾滋病监测检测、干预、抗病毒治疗等辅助性工作3.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4.政府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七)人口和计划生育1.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宣传服务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咨询、医疗服务等)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八)基本住房保障1.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宣传服务2.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公示、管理等辅助性工作3.保障性住房源信息收集、发布、管理等辅助性服务4.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等征地拆迁服务及安置住房建设、收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货币化安置服务。(九)公共文化1.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2.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维护3.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4.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5.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6.政府组织的服务基层文化培训与辅导等7.政府组织的“高雅艺术进校园”、“文化进社区”服务8.公共阅读服务9.政府举办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1.公共文化旅游设施的运营和管理11.民办文化旅游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十)公共体育1.公共体育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维护2.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3.政府举办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4.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运动健身指导服务5.公共体育旅游设施的运营和管理6.民办体育旅游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十一)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1.残疾人照料服务(包括机构托养和供养、居家托养、日间照料、生活照料等服务)2.残疾人心理咨询、就业培训与岗位提供服务(十二)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十三)环境保护人工影响天气辅助服务(十四)交通运输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十五)服务三农1.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2.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3.农村民用沼气池后续管理与维护服务4.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等)(十六)水利建设及管理1.水利工程承包服务2.水库管理服务3.吊水引水管理服务(十七)城市建设维护1.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土地收储及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2.市政设施养护运营服务(包括城镇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共5款,18项)(一)区划地名管理1.行政区域界线界桩设置与管理维护2.区划地名信息化建设与维护3.行政区域界线界桩设置与管理维护(二)社区事务1.政府委托的社区调查、社区管理服务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2.政府委托的扶老助残、困难群体服务、未成年人教育、外来人口管理、心理疏导与慰藉等社区服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3.社区工作者培训4.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5.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6.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三)法律援助1.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2.法律援助对象信息收集、核实等辅助性工作(四)社区矫正1.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管理与维护2.被矫正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五)公益宣传1.公益宣传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宣传服务2.政府组织的公共知识、科普知识宣传与推广3.政府举办的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活动的组织与实施4.政府举办的专题公益宣传活动的辅助性工作5.其他政府委托的宣传服务三、技术服务事项(共4款,12项)(一)行业规划1.政府组织的行业(产业)规划研究、编制等辅助性工作2.政府委托的专项性规划的研究(二)行业调查1.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2.政府组织的企业经营状况调查3.政府组织的社会诚信度调查4.政府组织的服务满意度调查5.政府组织的人力资源状况调查6.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7.政府组织的社情民意调查服务8.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三)资产评估政府因资产转让、拍卖和税费征缴而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四)政府委托的其他技术服务事项在履职过程中所必须的有法律规定的可通过外力提供的技术咨询或专业技术服务事项四、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共11款,3项)(一)法律服务1.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2.政府法律顾问和咨询服务3.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4.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5.律师参与党政机关信访接待、调查处理(二)课题研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性课题研究(三)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1.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2.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3.展览活动的组展设计和实施4.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四)监督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事项、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五)绩效评价1.政策实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2.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3.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六)公共工程服务1.公共工程的概 (预)、结 (决)算审核工作2.公共工程评价(七)项目评审1.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服务2.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服务3.政府设立奖项的专家评审服务4.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八)咨询1.司法咨询2.行政咨询(九)技术业务培训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包括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2.政府组织的公共服务领域的职业培训和人才培训3.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培训(包括救援救护培训、消防培训等)(十)审计服务1.因审计力量不足聘请审计人员服务2.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服务3.政府委托的其他审计服务(十一)其他1.公车租赁服务2.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