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州办发〔216〕1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临夏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16年9月21日
临夏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州住房租赁市场,有效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重要方向,紧紧围绕实现住有所居的根本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培育多元化的供应主体,广泛拓展房源渠道,改善供求关系,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满足多层次的住房租赁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促进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到22年,全州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积极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机构。鼓励各类投资者和民间资金进入房屋租赁市场,成立住房租赁机构,购买库存商品房源或社会闲散房源,向社会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按规定享受国家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各项支持政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租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州直主管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住房租赁企业成立、住房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经营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单一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房屋或新建房屋开展租赁业务,符合条件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的支持。
(五)规范租赁行为管理。各县市建立政府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
(六)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全面推行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加强中介机构的业务承接、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服务价格、涉税服务管理,全面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七)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省上关于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房屋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八)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九)完善租赁管理政策。县市房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要结合实际,制定住房出租标准,对住房租赁的最小单元、单间最大居住人数、最低人均居住面积以及配套设施、消防安全等做出规定。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十)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各县市要加快历年列入国家计划尚未竣工的公租房项目建设进度,进一步完善公租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推行公共租赁住房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已建成公租房项目尽快分配入住。
(十一)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各县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逐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更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交流公职人员、复转军人、新分配大学生、乡村干部、教师、卫计等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量大、准入条件高、分配入住率低的县市,要进一步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切实降低门槛,加快分配入住进度。
(十二)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完善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配租完毕后仍有保障需求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各县市结合实际,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四、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三)落实地方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要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十四)加强行业管理。州、县(市)建设部门要负责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诚信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全面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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