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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发〔2015〕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临时救助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落实为主线,坚持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充分发挥补“短板”、扫“盲区”的作用,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发挥救急难的作用。

——坚持公开公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审批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推动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提高救助能力,增强救助实效。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和其他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及时高效。认真落实主动发现、受理办理、转介服务等措施,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快捷高效救助。

(三)工作职责

临时救助实行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县(区)、乡镇两级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政府履行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临时救助受理、调查、审核等职责。各县(区)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二、主要内容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对象范围

1. 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伤害、突发重病等原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县(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 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县(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标准,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