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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2〕

华发〔2012〕25号

中共华亭县委 华亭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华亭各单位:

《华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4月9日

华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华亭县的投资环境,吸引客商来我县投资,积极、合理、有效地引进资金,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我县与国内外的经济合作,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结合华亭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境内外投资者投资的产业。

一、土地政策

(一)投资上亿元的煤电化运企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所需土地按照国家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凡符合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的工业用地,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二)开发荒山、荒地用以发展农、林、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谁投资,谁受益。新办农业产业的龙头企业,农民可以土地参股、入股,不改变土地用途,由建设企业兑付分红。

(三)投资兴办生产性出口企业(全额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先进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可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认出让底价;投资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的,可按成本价供给土地。

二、税费奖励政策

(一)凡在我县境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且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二奖三减半”,即:前2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所得税20%)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所得税20%)减半奖励;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5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所得税20%)全额奖励给企业。经权威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投资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1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三奖二减半”,即:前3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所得税20%)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减半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且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工业企业,5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所得税20%)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投资兴建文化娱乐、商贸餐饮和旅游服务项目,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5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投资兴办社会公益类、市政公用事业的项目,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所得税20%)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四)投资建设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五年内,每年按其缴纳税收的地方收益金额全部予以奖励。经批准新成立的旅行社,从正式营业年度起,前三年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营业税70%)实行全额先征后返,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五)凡来我县兴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上缴省上和国家的收费项目,一律执行下限标准;属于县级收取的部分,予以优惠。

(六)投资改造及新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期间的各种规费予以优惠。

(七)投资兴办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免征。

(八)投资农业、农副产品深加工类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期间的各种规费予以优惠。

(九)投资兴办旅游开发产业的,享受《华亭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华政发〔20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