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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优惠政策(二)

为了吸引国内外客商和企业参与临夏开发建设,进一步改善投资、建设、干事创业环境,加快全省民营经济示范区建设步伐,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制定出台的关于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临夏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1、大力支持和鼓励发展民营经济,全力建设全省民营经济示范区。重点鼓励和支持各方人才、技术、资本来我州联合开发高效农业、优势工业、民族商贸业和特色旅游业,推进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进程和经济园区建设。对民营企业在立项、审批、融资、建设、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骨干民营企业和龙头项目,州人民政府在项目用地、建设资金、贷款贴息、税收返还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优惠。

2、支持各类企业参与我州企业的改制改造。托管、租赁、承包我州严重亏损的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从获利年度起,受益财政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门,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参与我州企业改制改造、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企业和项目,对原有企业可以实行“零资产”处置。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的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的待遇。鼓励和支持临夏在外创业的企业家和外地企业来临投资兴业,在临夏注册或设立企业总部,按招商引资企业对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鼓励以政府特许权形式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建设。允许州内外企业法人和投资者,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准BOT(操作同BOT,政府投资是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TOT(移交—运营—移交)和托管运营模式参与州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治理项目、城市经营项目;对现有已建成的部分项目和州内所有国有企业,可采用同样的方式由投资者经营,允许转让州属国有公路、桥梁、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并提供必要的融资和经营条件。对符合发债条件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等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4、最大限度提供用地优惠。州内外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最长期限办理: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也可在使用期内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