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和政县招商引资工作步伐,明确招商引资项目范围,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投资或设立企业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县内外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均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引进招商企业、项目或资金,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投资或设立企业时,必须符合我县的投资导向。对引进资金或企业的县内外企业、个体组织或个人,实行奖励制度。
第五条:和政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招商引资工作。其他部门和乡(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的招商引资工作。
投资导向
第六条:在我县境内投资项目或企业时,除符合国家对投资项目或企业领域、行业的规定及《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目录(2007年修订)》的规定外,必须符合我县的投资导向。
第七条:鼓励支持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或企业:1、中低产田改造; 2、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 3、蔬菜、果品的无公害栽培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4、花卉生产及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中药材种植、养殖; 6、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的开发生产; 7、林木运营及良种培育;8、水产品养殖; 9、植树、种草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经营; 10、非金属矿开采及选矿。
第八条:鼓励支持外商投资的制造业项目或企业: 1、生物饲料、秸秆饲料的开发、生产; 2、蔬菜、果品、畜禽产品的贮藏及加工; 3、食品的开发、生产; 4、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和加工; 5、果蔬饮料、茶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6、地毯、刺绣、服装等纺织产品生产; 7、皮革加工; 8、塑料产品的生产、开发,废旧塑料的再利用; 9、新型农药、肥料、药用辅料物的开发与生产; 10、非金属矿物制品的生产,包括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耐火材料、非金属矿精细加工,垃圾无害化处理; 11、农产品加工及储藏设备开发制造; 12、农业、林业机械制造。
第九条:鼓励支持外商投资的水、电项目或企业; 1、小水电站、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 2、城市供水厂的建设经营。
第十条:鼓励外商投资的交通运输、仓储项目或企业: 1、公路、桥梁的建设经营; 2、公路货物运输、客运及与运输相关设施的建设经营。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外商投资的批发和零售项目或企业: 1、商品的配送、连锁、批发经营;2、现代物流。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外商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和企业: 1、民办、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学校的建设经营; 2、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 3、演出场所的建设经营; 4、体育场馆的建设经营。
第十三条:鼓励支持外商投资的旅游项目或企业: 1、民俗村(园)、农家乐园、古动物化石开发及民族建筑的建设经营;2、旅游专线的开发经营; 3、自然景点的开发经营; 4、人文景观景区的开发经营; 5、旅游商品、纪念品的开发生产; 6、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设施、场所的建设与经营。
第十四条:除本优惠政策规定的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投资范围,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以下项目或企业: 1、房地产开发、经营; 2、污水、垃圾处理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3、生物工程、生物质能源开发; 4、节约能源开发; 5、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 6、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经营; 7、兴办各类专业、综合市场; 8、符合《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目录(2007年修订)》的规定内的其他项目或企业。
税收政策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新办工业生产型、加工型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属县留成部分,6年内作为财政扶持资金由县财政返还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凡兼并、收购、购买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并投入资金改造,全员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亦享受本优惠政策;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生产性企业,按本条规定减半优惠。
第十六条:凡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产品出口达70%以上的,在2008至2018年期间可以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对我县已破产的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租金按评估确认后的资产价值量确定。在经营期内,所缴纳的租金超过资产评估价值以后,企业归投资者所有;对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技术水平低、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停息挂帐,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租赁、承包经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投资者兼并、购买我县国有、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改造,并全员接受安置原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属于我县留成部分,5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
第十九条:在我县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10年。免征期满后,经批准后继续减免。
第二十条: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股息、利息、红利等在县内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再投资兴办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因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加速折旧。
土地政策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可在全县境内选择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并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如出让、出租、入股等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以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在我县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时,县上将从政府储备土地中无偿划拨。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或本县境内国有优势企业兼并国有劣势企业、困难企业时,土地使用权可无偿划拨,办理手续时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及购买、兼并、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造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生产性企业(项目),按土地评估价的14%征收土地出让金:投资非生产性企业(项目),按土地评估价的28%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者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投资者,集体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征为国有后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等“四荒地”1万亩以下从事农、林、牧、副或旅游开发的国有土地均以出让方式提供,集体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征为国有后以出让方式提供,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出让年限内免缴土地出让金。鼓励本县所属单位、集体、个人参与“四荒地”开发,其优惠政策与外商投资者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允许单位、集体、个人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公司,从事土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工作,开发后的土地优先利用为农用地,整理、复垦的土地优先作为有效耕地。开发商或开发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被开发的土地后,经开发成为农用地或耕地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开发后的土地确定给开发公司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为50年。开发单位或个人可以将开发后的土地进行转让、租赁。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使用土地在使用期限内经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九条:在投资者提供有效文件齐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等报批手续。需报省、州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用地的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土地登记颁证工作自用地者提出用地申报登记申请后,一般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政策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州规定中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实行强制服务、搭车服务等。投资者认为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监察局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依法投诉、申诉和行政复议。
投资者权益保障
第三十二条:凡与招商引资有关的部门或乡镇,应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凡属我县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各有关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属部门的各类手续;凡需上报省、州审批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手续。
第三十三条: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向企业收取不合法费用。行政机关向企业收取费用,必须向同级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取得有效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对未出示有效批准文件的,企业有权拒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与招商引资有关的部门负责受理外商的投诉。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奖励办法
第三十五条:奖励的对象。从县外引进资金、项目、设备以及各种无形资产(不包括国家专项计划、资金和公务人员工作职责内争取的项目、资金),用于和政县建设事业的县内外单位、中介组织及个人。
第三十六条:凡从县外引进的资金、项目、设备以及各种无形资产,根据落实情况,由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委托相关资质部门确认,以确认书为准。1、外商资金由注册会计事务所验资。2、国内资金由会计事务所和银行共同验资。3、国外设备由商检部门核定价值。4、国内设备和品牌、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由资产评估所评估。
第三十七条:引进的资金均按人民币计算,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资金的汇入银行由招商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奖励标准。 1、对引进无偿资金的中介组织及个人,按资金到位数额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设备的,按设备评估价格的0.5—3%予以一次性奖励(不包括政府间捐赠行为、社会企事业及个人直接捐赠的资金)。2、对引进独资、合资、合作等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2.5%予以奖励;重大项目、高科技、高利税项目、名牌企业项目可按“一项一策”原则,制定单项奖励办法。3、对争取到国家、省上计划外无偿资金(不占县上正常资金计划额度)的县直部门和个人,也视为奖励对象,按照争取资金总额的0.5—2.5%给予一次性工作奖励。
第三十九条:奖励资金的列支和兑现。1、无偿资金和设备到受益单位后一个月内兑现奖金;引进项目待建成投产后兑现奖金。2、引进的项目、资金,由县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奖金。3、引进无偿资金和设备的奖励,一般由受益单位列支;引进社会公益性项目资金的奖励,由财政列支;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资金的奖励由财政和受益企业分别列支50%,企业列支的奖金可计入成本。
第四十条:凡招商奖励的项目,奖励对象应向招商主管部门提供项目材料及个人相关证件。1、申请奖励报告,并附县外客商和项目承接单位出具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或委托书、招商合同文本复印件、身份证等个人相关证书复印件。2、项目审批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的副本或复印件。3、招商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报告、资金评估报告、设备价值核定书。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十一条: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二条:来我县投资的外商,必须向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
第四十三条:外商投资者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州制定颁布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本优惠政策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可一事一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与本优惠政策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优惠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予以追究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将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优惠政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