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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积石山县委、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投资者在积石山县投资,除享有国家、省、州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另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为:农业用地 50 年,住宅用地 70 年,工业用地 50 年,商业服务业用地 40 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也可在使用期内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其投资者开发建成的地面附着物归己支配。2、投资者成片开发“四荒地”、“水域”,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减收 60% 的土地出让金。3、投资者在县城内征用土地,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减收 50% 的土地出让金;在县内其它地域征用土地,发展高效农业和高新技术农业示范园区,减收 60% 的土地转让金。4、土地使用手续一经办理,必须在一年内开发利用,否则无偿收回。

(二)财税政策 1、凡在我县投资经营 10 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连续三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返还。2、从事教育、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的工商税三年内征后返还, 4-6 年内返还 50% 。3、新办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三年内工商税、所得税征后返还。4、投资商整体和部分承包,租赁我县国有企业和各类商场,吸纳原企业职工 70% ,年销售收入在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内工商税征后返还 50% 。以上返还的税收仅指县财政留有部分,由县财政以财政支出方式返还。

(三)引资奖励政策 通过各种形式引进、融通外资(县域以外资金)来我县直接投资的中介人和个人,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引进无偿资金(不含政策性切块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10% 由县政府直接奖励。2、引进无息资金,在资金使用期内按每年银行贷款利率的 45% 由县政府每年奖励一次。3、引进其它有偿付息资金,奖励标准由资金使用单位自定,但必须予以奖励。4、引进合资、合作资金,按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的 2% 由资金使用单位给予奖励。5、投资者投入的设备,按评估价的 0.8% 由资金使用单位给予奖励。6、引进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的中介组织和个人,经有关部门和企业确认,项目投产后,按第一年实现税后利润的 20% 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7、引进高新技术、科研成果、专利技术新建的企业,按第一年创造效益中技术价值的 4% 由县政府奖励。

(四)人才激励政策 1、凡来我县创办,领办企业的国家公职人员,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能使企业年创利润 10 万元以上,子女为农村户口的,优先解决入户和子女入学问题,工资、住房由企业从优确定,档案人事关系存在县劳动人事部门,个人身份保持不变。2、县外科技人员来我县工作,三年内有创造发明或推广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取得明显成效的,按收益项目税后利润的 10% 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政府直接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