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来临投资,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依照国家、省上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的对象。从州外引进资金、项目、设备以及各种无形资产(不包括国家专项计划、资金和公务人员工作职责内争取的项目、资金),用于临夏建设事业的州内外单位、中介组织及个人。 第二条 凡从州外引进的资金、项目、设备以及各种无形资产,根据落实情况,由州、县(市)招商部门委托相关资质部门确认,以确认书为准。 1、外商资金由注册会计事务所验资。 2、国内资金由会计事务所和银行共同验资。 3、国外设备由商检部门核定价值。 4、国内设备和品牌、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由资产评估所评估。
第三条 引进的资金均按人民币计算,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资金的汇入银行由招商部门商定。
第四条 奖励标准。1、对引进无偿资金的中介组织及个人,按资金到位数额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设备的,按设备评估价格的0.5—3%予以一次性奖励(不包括政府间捐赠行为、社会企事业及个人直接捐赠的资金)。 2、对引进独资、合资、合作等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2.5%予以奖励;重大项目、高科技、高利税项目、名牌企业项目可按“一项一策”原则,制定单项奖励办法。3、对争取到国家、省上计划外无偿资金(不占州上正常资金计划额度)的县(市)、部门和个人,也视为本办法 奖励对象,按争取资金总额的0.5—2.5%给予一次性工作奖励。 4、对当年落实招商引资资金1亿元以上的县(市),经州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核定确认后,按落实资金总额的0.1—0.5%对县(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列支和兑现。 1、无偿资金和设备到受益单位后一个月内兑现奖金;引进项目待建成投产后兑现奖金。2、引进的项目、资金,属州上受益的由州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奖金,属县(市)受益的由县(市)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奖金。 3、引进无偿资金和设备的奖励,一般由受益单位列支;引进社会公益性项目资金的奖励,由财政列支;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资金的奖励由财政和受益企业分别列支50%,企业列支的奖金可计入成本。 第六条 凡招商奖励的项目,奖励对象应向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材料及个人相关证件。 1、申请奖励报告,并附州外客商和项目承接单位出具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或委托书、招商合同文本复印件、身份证等个人相关证书复印件。 2、项目审批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的副本或复印件。 3、招商部门出具的确认书,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报告、资金评估报告、设备价值核定书。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条 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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