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政策
1、凡投资开发县境内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四荒地",从事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农林牧渔业的,土地使用权可无偿划拨。
2、凡投资使用国有土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建设的,一律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工业、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国家规定按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予以出让。
3、兴办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4、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50年;工业、商业、服务用地40年。
5、土地使用手续一经办理,必须在一年内开发使用,否则,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税收政策
1、对设在我县境内,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我县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的投资企业,以及外省在我县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境内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地方税务部门执行,但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4、对在我县新办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的卫生服务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从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新办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一律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5、在我县兴办旅游开发业,从事销售门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提供导游服务、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以上经营业务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新办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配套政策
1、凡在我县投资开发的各类项目,均由县招商局(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统一负责,搞好综合协调服务,按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在投资者提供所需文件、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并负责办理符合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开工前所需的各种手续。
2、对投资实际到位50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县政府积极协调解决所需贷款。
3、投资者在我县合资、合作兴办教育、卫生、文化娱乐、新能源开发、资源再利用和环保项目的,县政府尽量配套建设资金补助。
4、投资者在我县县城及各(镇)所在地兴办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农副产品加工、无污染轻工业企业的,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房地产开发外的其余城市建设项目按50%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5、在我县成片开发"三荒地"(荒山、荒坡、荒滩)150亩以上用于旅游、农、林、牧、渔业发展项目的,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养殖场或农产品加工企业,县政府在贴息贷款、扶持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对承包"三荒地"搞粮食作物种植开发项目的,按有关程序报批,给予粮食直补资金。
6、对我县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经济等发展中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既可专职,又可兼职;既可调入县内长期工作,又可采取智力引进、技术入股、技术承包,还可短期聘用,不转组织人事关系,不限工作时间。
7、对来我县创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科研重点项目的学术带头人、博士生、研究生,实行年薪制,上不封顶,年薪与其所在企业或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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