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大 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导向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以及本县的资源实际状况,坚持“非禁即入,放手发展”的原则,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地方工业、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生态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等项目。
二、土地使用政策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到期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土地使用权根据投资额度和用途分别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3、投资兴办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县上分成部分按照60%奖励;其它投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县上分成部分按照40%奖励。
4、外商新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年税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可以加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县上分成部分奖励比例。
5、凡以投资兴办项目为名,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后,二年内没有按有关要求和项目进度建成的,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税收优惠政策
6、对新建的生产性县外投资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项目除外)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3年内按照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企业地方留县部分的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企业地方留县部分所得税的一半。
7、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按照先征后奖的方式,可以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奖励当年度留县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
8、对市场建设投资企业,前五年奖励投资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县部分的50%,用于市场建设。对进入县政府规划新建市场的经营者,前一年免收个体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后两年减半收取个体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前一年税收地方留县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后两年奖励税收地方留县部分的50%。
9、投资兴办社会公益类、市政公用事业和交通、电力、水利的项目,按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留县部分的地方所得税额。
四、财政扶持政策
10、对引进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填补省、市空白,以及创陇货精品,产品出口创汇的企业,对征收的其它地方性费用按50%的比例连续奖励3—5年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1、对投资我县富民增收的农业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实施期限和社会综合贡献可享受扶贫、财政等方面资金的扶持。
五、费用减免政策
12、凡来康县新办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属于县权范围收取的各种建设规费,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属于省、市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执行下限标准。
13、房地产开发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占整个商品房供应量70%以上;商品房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20%,各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可办理《商品预售许可证》。鼓励开发高层住宅、大规模住宅小区和大型商贸设施。在规费方面给予优惠,8—11层县权范围规费减半征收,12层以上县权范围规费全免。凡一次开工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年内完成主体工程的,减免15%县权范围的规费;一次开工2万平方米以上、一年内完成主体工程的,减免20%县权范围的规费。
14、投资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水、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免收建设单位各项建设规费,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5、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水、电增容费减半收取或不收取。
六、激励保障政策
16、引进的人才在新产品研制和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奖励5000至30000元人民币。
17、积极鼓励在外地工作、经商办企业、搞劳务输转的康县籍人士回乡兴办企业,在政策上可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的优惠待遇。
18、对所有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切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实行“一门受理、现场办结、超时默认、责任追究”制度,由负责项目的领导、牵头部门、招商局负责,应一次性告知开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所需资料,资料齐备的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办理手续。对不能按期答复或办理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9、对投资额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牵动作用强的投资者,本人同意,可聘为县委、县政府的经济咨询员并授予相应的政治荣誉。
20、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与本政策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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