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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一、合资合作生产性企业,外联方投资占投资总额的30%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对新增效益给予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独资、合资兴办非生产性企业,外联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经营、合作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从事农林牧渔、旅游、能源、交通、通讯、矿山等开发性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经济适用房、社会公益事业和出口创汇产品超过总产值50%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的企业优惠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运用高新技术,从事开发性生产,填补省内产品空白的项目;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项目,五年内采取收支两条线,返还地方税收。

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六、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 利)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在县境内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八、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九、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返还70%,营业税和房产税,前两年返还50%.

十、客商租赁、承包、兼并、托管、嫁接改制县内亏损企业的,企业盈利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十一、企业遇有风、水、火、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十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 (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三、下岗职工和破产企业的职工,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一年。

十四、成片治理荒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性综合项目,免征3年农林特产税和各项提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