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陇西县境内盛产党参、红(黄)芪、当归、板兰根等20多种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16万亩,年总产量1600多万公斤,年交易量达到12万吨,年市场成交额已突破5亿元。产品以纯天然、无公害、品质优等特点热销20多个省、市、自治区,出口美洲、欧洲及东南亚等国家。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和中国即将加入WTO、扩大中医药出口的机遇,进一步加快作为全县四大支柱产业之首的中药材产业开发步伐,鼓励和吸引县内外客商投资建设文峰、首阳两个中药材加工园区,特制定本优惠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县内外各类型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文峰、首阳两个药材加工园区投资建设的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
二、投资方式
第三条 园区允许和鼓励投资的范围有:中药材加工、中药材仓储、中成药炮制、中药技术研究及开发。
第四条 投资者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兴办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兴办股份制企业;
(四)进行中药技术研究及开发。
三、立项建设
第五条 投资者在县内进行立项时,可在完成可行性论证后到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各有关主管部门在3天内完成立项批复或转报工作,并免收立项费用。
第六条 新立项目审计部门免收验资费用,工商部门免收市场管理费。
四、土地使用
第七条 土地出让方面享有以下优惠:
(一)投资者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享有提前申请、按规划优先选择地块的权利;
(二)投资者在受让土地时,受让者只交纳征地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政府出让金全额免收;
(三)投资者完成立项批复并提出用地申请后,土地部门在15日内办理完毕有关用地手续;
(四)投资者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除土地登记费外免收其它一切费用。
第八条 投资者享有以下土地使用权:
(一)投资者必须在受让土地上按报批项目从事中药材加工、仓储或中药技术研究,不得从事其它项目;
(二)投资者以受让土地进行抵押贷款时,免收抵押登记费用;
(三)受让者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形式联办中药材加工企业或中药技术开发。
第九条 投资者在城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免收规划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资者必须遵循中药材加工园区的统一规划,不得各行其是;
(二)必须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2年内完成投资建设任务,否则政府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荒芜费;
(三)如投资者确有困难无力投资开发或生产经营时,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由政府收购后,原价转让给新的投资者,但新的投资者必须从事中药材加工、仓储或中药技术开发,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四)投资者不得在受让的土地上搞中药材加工、仓储、贩运、中药技术研究以外的其他项目建设,更不得非法炒卖土地。否则,一经发现由政府无条件收回。
五、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园区内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免征增值税。
第十二条 园区内新上项目如遇以下情况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对园区内从事药材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至8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补交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二)园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园区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四)投资者遭受风、水、火、地震等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五)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事人员总数的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2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六)在园区内新办的企业,享受"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第十三条 园区内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四条 园区内新发生的投资额,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五条 新办中药材加工企业,持有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会计机构健全、核算准确的可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满一年后,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六、配套服务
第十六条 工商、城建、环保、税务、卫生、公安、消防、检疫等部门对新上项目提供优惠服务,在办理有关手续和证照过程中,除严格按规定收取有关证照工本费外,免收其它一切费。
第十七条 对县外投资者,在未取得暂住证时,公安部门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可视为有效证件。
第十八条 在园区投资经营的县内外客商,非农户口的可准迁落户,农村户口的可办理法人及其子女、家属的农转非,并免收城市增容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文峰、首阳镇政府和教育部门对园区内投资者的子女入学入园优先照顾,就地安排。
七、附则
第二十条 县政府设立"中药材产业办公室",文峰、首阳镇政府分别设立"中药材加工园区建设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中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中药材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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