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忱欢迎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和其它社会事业,为客商提供全方位服务,所办手续一律从简从快。
二、对外来投资者优先提供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分别是:农业用地50年,工业用地4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30年,住宅用地60年。使用期满如客商需要可依法申请延长。
三、外商独资或全资兴办农业综合开发产业、高科技产业、基础产业、原材料产业及能源交通项目所占用和土地,减免出让金20%,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减半征收出让金,使用期限可延长至70年。我县亦可以土地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客商合办合资合作企业。
四、凡外商在我县合办企业,外商投资在30%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如企业纳税有困难,可呈报税务部门延长减征期。
五、凡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来我县合资、合作开发项目的,在场地、劳动力、设施等方面提供方便。项目投产后,五年内从税后利润中提取20%给客户用于专项技术开发;转让技术的从该技术投入后所增利润中每年提取20%回报转让方。
六、投资者不论集体或个人,凡持专利来我县兴办企业 的,其专利经评估,视同现金入股,享受股权股利,企业盈利后,每年从税后利润中先提取10%回报专利持有者,直至偿完专利值。
七、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人、财、物、产、销和职工的工资、奖金等方面企业可以自主决定。
八、企业有权按本企业章程设置组织机构,聘用和解聘各级负责人以及招聘和解雇职工。
九、凡来我县承包、租赁亏损企业的,从企业盈利之日起(经审计核实)三年后提取税后利润的20%用于奖励经营者。
十、凡来我县的投资者,其家属子女可随调随迁,农村户口的可优先解决"农转非",并解决子女招工就业问题。
十一、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按从事的工作性质、职能和贡献大小,从所在企业年税后利润或新增利润的10-20%提取个人奖金。
十二、为我县引进资金做出资献的中介人,由受益企业给予奖励。依据资金类型和使用年限等具体情况,奖励的比例如下;引进有息贷款资金,按引进额的1-2%给予奖励;引进无息贷款资金,按引进额的2-3%给予奖励;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进额的3-4%给予奖励。
十三、为我县引进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对我县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中介人,项目投产见效后,受益企业连续三年内从新增利润中提取5-10%直接奖励给中介人。
十四、投资勘探开发矿产资源、水力资源的,经投资者优先安排开发项目。
十五、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充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严禁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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