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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参与合水开发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投资者在县内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界定)以上或以设备、技术投入折价10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及对现有企业进行收购重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者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坚持“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投资者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前提下,投资领域均向投资者开放,在人、财、物和产、供、销等方面享有自主权。

第二章土地政策

第四条 投资者开发建设所需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综合及其他用地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在使用期限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入股、继承或赠予。

第五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当年建成投产的,以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当地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供地;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可“一事一议”,享受更为优惠的用地政策。

第六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由省级有关部门认定),按当地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供地。

第七条 凡入驻工业集中区且符合工业区项目定位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分年度缴纳或适当缩短土地出让年限。

第八条 投资开发荒山、荒滩、水域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土地整理项目,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由开发单位按土地权属性质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 投资建设非营业性市政、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所需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统征后,以划拨的方式供地。

第十条 凡房地产开发、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第三章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引进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开发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予以一次性奖励(项目建设过程中实现的税收必须全部缴纳在项目所在地):

(一)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2.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3%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4%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500万元,梯度奖励2万元,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 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1.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500万元,梯度奖励1万元,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商贸流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1%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1.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梯度奖励1万元,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其他项目:引进县外资金购买我县企业产权的,按成交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现有企业引进合资、合作资金,按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当年新办企业纳税总额50万元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现金2万元;每增加10万元,梯度奖励1万元,上不封顶。

第十三条 对获得全市“名牌产品”称号的各类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现金2000元,对获得全省“名牌产品”、“着名商标”称号的各类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省、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全国“名牌产品”,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凡投资新办项目建成后,由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测算实际完成投资额或实际到位资金,核算受奖资金额度,以县委、政府名义予以奖励,奖金由县财政统一列支。

第四章人才待遇政策

第十五条鼓励县外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或拥有专利、发明、专业技术的特殊人才来我县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收益可与单位自主协商,上不封顶。我县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批准在县内领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经营的,经营期间依照有关规定按在岗对待,年终考核、工资晋升、职称评聘不受影响,工龄连续计算,三年内工资照发,三年后本人可申请辞职,也可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对来我县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各类高科技人才,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一次性给投资方解决安家补助费5—10万元;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推荐为市级科技功臣,一次性奖励3-5万元,并可依本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其配偶或者一名子女在事业单位工作,享受本单位同期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凡投资新办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优先安排一名子女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就业,享受岗位合同工工资待遇;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工业企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法人,县政府聘请为经济顾问,年发聘金2.4万元。

第十八条 县内外客商为县内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同等价值物资者,经批准授予县级光彩事业模范称号;50万元以上者,授予“荣誉市民”证书;捐赠价值占某项目公益事业总投资80%以上的(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经县政府批准以本人或亲属的姓名命名该项目。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十九条 进一步优化投资的“软”环境,努力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和亲商、富商、安商的投资氛围,按照“速度最快、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环境最佳”的要求,着力建设服务“高地”和环境“洼地”,不断吸引更多的外商外资和技术人才参与合水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凡来我县投资新办的各类企业,投资建设过程中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执行下限标准。

第二十一条设立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县招商局),协助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审批等相关手续。服务中心接到企业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办完县内审批、登记、注册手续。情况特殊的,给予明确答复;省、市审批的,积极协助办理。

第二十二条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创办、领办各类企业,在用地、供电、供水等方面优先保证,可迁办本人及配偶、子女城镇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凡经批准受聘来我县长期工作的高新技术人才,由我县办理调动手续,享受相同岗位待遇。

第二十四条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县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经营性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五条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跟踪服务制、责任追究制和重点项目领导协办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对于外来客商办理各种手续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县招商局代办,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工业集中区项目定位,新建入住工业集中区的,由相关部门提供“八通一平”(即道路、供水、供气、排水、网络、供电、电话、数字电视和平整建设用地),并享受工业集中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延长我县支柱产业链条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可以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可一事一议。

第二十九条原有的招商引资政策或其他政策,凡与本优惠政策不相符的,以本优惠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