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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县内外客商投资50万元以上新建农畜产品加工企业、高科技企业生产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提供,免征土地使用税15年。

第二条 对个人投资200万元以上新办各类企业或投资不足200万元,但年纳地税20万元以上或国税8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可在年龄、学历等条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1名子女或亲属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第三条 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每年纳地税40万元以上或国税160万元以上,新建各类企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享受正科级待遇,由县财政发一份工资。

第四条 县内行政单位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投资30万元以上,新办各类企业或投资不足30万元,但每年纳地税0.5万元以上或国税2万元以上的,5年内政治生活待遇不变,职务不免,工资由原单位照发,5年后不再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的,回原单位上岗,继续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的,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第五条 投资生产性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上缴财政工商各税地方部分前4年先征后返,后3年返还50%。期满后,3年内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提税。

第六条 投资荒地从事农业开发、小流域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的,当地政府协调解决有关具体问题,从盈利年度起15年内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先征后返。

第七条 投资新办各类商业市场,试营业一年内,免收一切费用。

第八条 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工业企业,由县政府授予“重点保护企业”牌,实行挂牌保护。

第九条 对引进直接投资(非政府行为、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实行一次性奖励。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独资企业(建材企业和原油经销企业除外)和公益项目由政府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合资、合作项目按引资额的3%奖励,独资企业按5%奖励,无偿资金可达到30%。

第十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项目,有关部门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1-2日内办完县内所有手续。引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问题,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提出,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 县内现有优惠政策中凡与此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华池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