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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优质服务

第一条 庆阳市招商局负责审核市内1000万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并立项备案(特殊行业由市发改委审批后转报上级部门批准)。庆阳市政务大厅依照规定办理招商引资项目的各项手续。

第二条 建立招商引资政绩及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制度,把改善投资软环境及招商引资成效列为各县(区)各部门年度考核责任目标,进行量化评估。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商引资企业随意进行法律法规以外的检查,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得随意收缴、扣押、吊销营业执照等证照。有特殊情形需要检查的,须与市企业主管部门协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投资客商和企业索要任何费用,不得收受企业礼金、有价证劵、吃请受贿,不准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第五条 政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要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对于干扰、阻挠、破坏投资建设的,必须依法依纪处理,为投资客商和企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社会环境。

第六条 积极推行首问责任制度。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投资客商要热情服务,热情接待,耐心细致的解答有关询问,并负责把办事者介绍到有关办事机构。

第七条 市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投资客商代表会议,协调解决投资环境、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等方面的问题。招商、企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协调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全市各级招商部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督查、统计、纠纷仲裁及协调服务,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矛盾或纠纷。对投资客商的申诉,应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两日内向投资者反馈结果。

第九条 实行重大项目领导联系责任制。对较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选派领导干部全程跟踪服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上确定一名领导协调服务。

第十条 对投资千万元以上,年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企业,由招商部门写出调研报告,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列为重点保护企业,实行政府挂牌保护。

第十一条 对在新规划区和产业示范园区内的新建企业,项目合作单位要努力提供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

第十二条 凡涉及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单位和市、县(区)政务大厅,对招商引资项目要切实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打破工作日与节假日界限,24小时全天值班,认真受理招商引资项目业务。

第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和督查报告制度,凡涉及招商引资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专人专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十四条 招商部门为投资商代办审批手续,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代办费。

第十五条 对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属于财源建设的大型工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者提出的有关优惠条件进行一事一议,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