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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鼓励工业集中区发展优惠政策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充分发挥工业集中区的功能和作用,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向集中区集中,推进全市“工业强市”战略进程,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市、县(区)国土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对管辖的工业集中区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管理”。

2、进入工业集中区内的企业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出让年限可根据项目用地用途,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范围议定;租赁收费标准按价格从优的原则议定,报市或县(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3、进入工业集中区工业的企业用地在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最低价的基础上,市、县(区)国土管理部门要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项目建设用地提供保障服务。

4、符合《庆阳市能源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及环保要求的石油、煤、天然气化工项目及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5、国外知名企业、国内500强和省100强以及市级规模以上骨干企业投资项目,拥有着名品牌、驰名商标企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企业投资项目,经市或县(区)政府审定后,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供给上可“专项专议”、“特事特办”。

6、新建工业项目都要进入工业集中区建设,不按规定进入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市、县(区)国土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提供土地。

二、财税政策

1、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可优先享受国家和省、市优惠扶持政策。对进入集中区的全市“十强百户”企业投资项目、重点财源建设项目,政府可通过安排项目扶持资金、财政贴息和借款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在工业集中区建设启动阶段,市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工业发展资金和省财政每年安排的1000万元财源贴息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工业集中区建设。县(区)政府每年按照本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建设资金,用于工业集中区建设。

3、在工业集中区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两年内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按20%安排支出返还;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两年内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按30%安排支出返还。

4、新建从事符合国家鼓励的轻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业等方面的工业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外客商(包括港、澳、台客商)独资、合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和国内500强、省100强以及市级规模以上骨干企业投资项目,拥有着名品牌、驰名商标企业投资项目,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本级财政返还前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饲料产品(除豆粕外)、农业生产资料(农膜、化肥、农药、种苗、农机)、以三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分别给予减征、免征或者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7、在工业集中区内新办的生产型、科研型企业,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市或县(区)级财政所得部分,第一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第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

三、规费政策

1、工业集中区内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缴纳的有关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工业集中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全额返还集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各部门、各单位要全力支持和维护工业集中区内各类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巧立名目,向企业和业主摊派或变相摊派其它各种费用。

四、服务政策

1、对进入工业集中区企业,可放宽企业登记、验资、注册资金条件。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供有效资料申请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允许两年内注册资本全部到位。

2、工业集中区内企业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备案(核准)、建设等有关手续,实行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承办、一条龙跟踪服务、一个项目全程承办的“一站式全程”代理代办服务。市级及其以下部门单位审批事项,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在工业集中区内新建企业项目,各集中区管委会要为企业提供道路、供水、排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投资者在社会医疗保障、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有同等待遇。

4、市内金融、保险单位应发挥金融引商、安商和扶商作用,为入住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保险服务。银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并为进入集中区的企业提供融资和咨询服务,担保机构可为进入集中区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5、对在工业集中区投资数额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对全市经济发展、财政增收有较大带动作用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支持,确定领导帮扶,选派干部无偿为企业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建设中的有关问题。项目建成后,实行政府挂牌保护。

6、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对企业的执法检查,不得随意安排检查项目,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其它

1、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引进入驻国内500强和知名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引资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引资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2、工业集中区企业产品获国家级名牌,由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获省级名牌给予5万元奖励,获市级名牌给予1万元奖励。

3、工业集中区内投资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同时享受国家和省上其它有关优惠政策。

4、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庆阳市工业集中区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集中区。

5、本优惠政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