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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开发,广泛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来庆阳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提速、加快发展,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庆阳市实际,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项目外,投资者可选择各种形式在庆阳市投资兴办各类项目。投资者在户口迁移、购房建房、子女入托入学、社会医疗保障、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有同等待遇。

二、凡投资兴建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酌情给予一定返还。投资新办专业市场和综合市场,试营业三个月内,只服务不收费。对鼓励类项目免收节内有权决定的各种规费。

三、所有经营性项目的开发建设所需土地,均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建设非营业性市政、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所需用地, 由政府统征后按最低限价划拨。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期限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在使用期限内,经政府批准许可依法延期、出租、抵押、入股、继承和赠予。投资开发荒山、荒滩、废弃土地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可由政府酌情返还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期限50年。

四、金融单位对招商引资企业可采取仓库保全质押、出口退税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和应收帐款质押等形式提供贷款,积极支持企业发展。对特色、节水、生态农业和矿产资源开发、农副产品深度加工等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加大对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山野菜、中药材开发、个体苗圃和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产业化龙头项目、“十强百户”项目、重点财源项目,政府通过多渠道争取项目资金、财政贴息和借款等方式给予支持。

五、按照“不求所在,只求有为”的原则,热忱欢迎、广泛吸引各类人才来庆阳市兴办实业,参与开发。市县(区)政府和企业对技术开发、研发产品和增加税收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给予高薪和重奖。创办企业或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可视具体情况一次性奖励2—10万元。

六、广泛吸引、积极鼓励投资者和各类企业托管、租赁、承包市内已建成的营业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和旅游项目以及国有、集体企业,参与企业改制改造,原有企业可实行“零资产”处置。通过合资、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招商引资企业的,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享受外资企业待遇。大力鼓励和支持庆阳在国外、省外创业的企业家和市外、国外企业来庆阳注册设立分部、分公司、加上车间、销售网络或办事机构,与外资、招商引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七、对在市内城镇新规划区和产业示范园区的新建企业项目,项日合作单位叮为企业提供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八、鼓励和支持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不包括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创办、领办、帮办各类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凡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创办、领办、帮办企业的干部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本人原级别、工资待遇三年内不变,其它待遇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对事迹突出、贡献较大的人员要给予重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

九、对在庆阳市投资数额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对全市经济发展、财政增收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进行重点支持,确定领导帮扶,选派干部无偿为企业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建设中的有关问题。项目建成后,可实行政府挂牌保护。

十、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引进项目、资金(不包括国家、省上和上级单位计划内拨款)、物资、设备和高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庆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