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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县外客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最长期限按不同行业和建设项目确定: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继承、出租、抵押。

(2)开发荒滩、荒地,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的,免征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从受益 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

(3)在工业开发区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免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30年。

(4)凡在县城或城郊搞房地产开发、开办工商企业(包括娱乐、旅游及服务业)的,征收最低土地出让金,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15年。

(5)县外投资企业新建房地产,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并依此作为抵押,向金融部门贷款。

2、税收优惠政策

(6)县外客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内的,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特别鼓励的产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7)来我县兴办第三产业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8)与我县现有企业联合进行技改项目,在信贷双方按合同规定的还贷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

(9)县外客商将其在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或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10年,除继续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可由两年延长至五年。

(10)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按现行税率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以上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均为“先征后返”。即在享受减免所得税期间,企业的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县财政统一按上列优惠办法当年进行返还。

3、投资权益保障

(12)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县外客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各职能部门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由县招商局牵头一次性办完各种手续,资料齐全的在3天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7天内办理完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申报人可直接报县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1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县外客商的合法经营,不得向县外客商所办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14)县外客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取得的各种收入可自由汇出本县境外,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投资数额较大的,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投资商的需求,实行一企一策,再给予配套优惠政策。

4、中介服务

(16)凡以中介人身份给我县引进项目、资金(不包括上级财政、行政部门拨给的资金)、技术的人员,按所引进项目、资金或技术对自治县的贡献大小由县财政拿出资金,政府给予奖励。

(17)对引进的资金,在项目建成投产达标后实行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奖励引进资金总额的10%,引进有偿资金低于银行同期利息的,奖励其有偿资金与银行利息的差额。

(18)对引进的项目进行奖励。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达标后,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投资总额的5%;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投资总额的3%。其它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达标后,引进规模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投资总额的1%;规模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投资总额的1.5%;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投资总额的2%。

(19)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工作者,来阿克塞进行科学研究或合作进行科学试验、推广科研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按新增利润的5%给予奖励。

(20)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政策凡与本政策不符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

(21)本政策由阿克塞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