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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玉门市招商政策

为了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不失时机地抢抓西部大开发历史机遇,积极吸引和激励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优秀人才、资金以及企业参与玉门的开发建设,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服务承诺。

第一条允许外商、市内外法人组织和公民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各种方式在玉门境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和甘肃省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二条外商、市内外法人组织和公民在企业经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收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在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按国际惯例自主决定。企业在建设和生产所需用的政治待遇、项目立项、融资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三条国内外各类法人组织和公民在我市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环保、能源、交通、水利及其它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四条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条对投资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以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省级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到玉门境内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八条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法规体系,创建宽松的法治环境。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制定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收据、收费登记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九条对投资项目全面落实“一站式”服务,集中联合办公,实行限时办理和限时服务制度。

第十条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会、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和人员培训制度。

第十二条凡来我市投资的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省内外、国内外投资,市政府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每年选定3-5户企业,在安排财源建设项目、高新技术开发项目、产业化龙头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各类法人组织和公民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兴建商业、旅游和娱乐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建设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幼儿园、医院门诊、住院用房、中小学教学用房,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大力引进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引进的人才即可专职,也可兼职,可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即可调入我市长期工作,也可智力引进、技术入股、技术承包、聘请讲学、聘请顾问、短期招聘等,可不转人事组织关系,不限在玉工作时间,保证来去自由。对于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急需的各类人才,愿在玉门工作十年以上的,签定合同后可享受政府住房补贴,取消见习期,并在职称评聘上予以优先考虑。市政府确定的骨干技术人才可享受玉门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五条为奖励对我市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公民、组织,特设立“玉门市科技进步奖”和“玉门市科技功臣奖”。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玉门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对立足我市大宗农副土特产品深加工研制开发并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现工业化生产的企业和取得甘肃省陇货精品或全国知名品牌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予以重奖。

第十七条本服务承诺解释权属甘肃省玉门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