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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华亭县的投资环境,吸引客商来我县投资,积极、合理、有效地引进资金,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我县与国内外的经济合作,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结合华亭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境内外投资者投资的产业。

一、土地政策

(一)投资者对土地进行连片开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服用地40年,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入股,首次转让的,须完成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投资者造成土地闲置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二)投资上亿元的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国五百强企业、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煤电化运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所需土地按照国家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凡符合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的工业用地,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征地、报批费用由县上负担,减免建设期间的各种规费。

(三)开发荒山、荒地用以发展农、林、牧项目,经批准后以最低价出让,承包使用,期限50年,谁投资,谁受益。

新办农业产业的龙头企业,农民可以土地参股、入股,不改变土地用途,由建设企业兑付分红。

(四)投资兴办生产性出口企业(全额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先进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留县部分减半征收;投资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可低价征收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上缴后全额奖励。

(五)投资建设莲花台景区开发的各类开发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莲花台人文生态旅游区总体规划及部分近期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土地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

二、税费奖励政策

(一)凡在我县境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二奖三减半”,即:前2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奖励;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5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经权威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投资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三奖二减半”,即:前3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减半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且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工业企业,5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投资兴建文化娱乐、商贸餐饮和旅游服务项目,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5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投资兴办社会公益类、市政公用事业的项目,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四)投资建设的莲花台景区开发项目,五年内,每年按其缴纳税收的地方收益金额全部予以奖励。经批准新成立的旅行社和旅游购物中心,从正式营业年度起,前三年营业税全额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五)凡来我县兴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上缴省上和国家的收费项目,一律执行下限标准;属于县级收取的部分,予以优惠。

(六)投资改造及新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期间的各种规费予以优惠。

(七)投资兴办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期间的各种规费予以优惠。

(八)投资农业、农副产品深加工类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期间的各种规费予以优惠。

(九)投资兴办旅游开发产业的,享受《华亭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华政发〔2009〕8号)。

(十)外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享受以上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人才政策

引进的人才在新产品研制和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优秀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有研究成果的给予5000―20000元奖励,其技术成果作为要素参与分配。

四、奖励政策

(一)凡为企业引进国家计划渠道外无偿资金的中介人,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按当年银行贷款利率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有偿低息和贴息资金的,按合同引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设备或馈赠物资的,按评估价值总额的1%给予奖励。以上所需资金由受益企业支付。

(二)凡引进自带项目及资金500万元以上来我县兴办实体的,根据华政发39号文件之规定,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分档考核: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中介人或中介单位0.6‰的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中介人或中介单位0.7‰的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中介人或中介单位0.8‰的一次性奖励。

(三)县内外人士为县内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者,授予县级光彩事业模范称号;50万元以上者,县政府赠匾并经批准还可以本人或其亲属名字命名字号或项目,并载入县志。

五、配套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县行政执法部门对适用本优惠政策的企业或投资者进行执法检查时,需在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企业。未经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进入华亭工业园区须在园区管委会登记。同时出示国家、省、市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者的合法经营,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赞助行为、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二)凡在本县内投资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境外投资者,其子女入托、上学、参军与本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三)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资者,均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和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乡镇)接洽,并负责协调办理各种证照手续。在华亭工业园区的,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接洽,并协调办理各种证照手续。

六、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华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华政发〔2007〕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