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秦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切实加强对外经济协作,改善投资经营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开发和建设秦安,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及甘肃省、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1、投资方式和企业准入政策

1.1 投资者可以资金、储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1)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经营我县各类企业;

(3)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技术转让;

(4)WTO通行的其他投资方式。

1.2 投资者可以多种形式出资:

(1)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2)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材料;

(3)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利、专有技术、研究成果。

1.3 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1.4 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限制内外销比例。

1.5 我县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甘肃省、天水市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对外开放。县外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或无形资产参与本县的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允许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地方(除特殊用地外)进行投资。

2、土地使用政策

2.1 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以上土地使用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续期。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完成投资开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2.2 从事旅游开发、工业、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①入驻我县工业园区的加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出让地价收取,在企业建成投产后,县财政按出让地价的20%—40%安排或下拨企业改造资金;②在其它地域实施的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是:上缴省级的全额收取;县级留成部分,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地价的10%-20%安排或下拨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地价的20%-30%安排或下拨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地价的30%—40%安排或下拨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除房地产及上述产业外,从事其他行业的按土地出让地价的60%由县财政安排或下拨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2.3 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建设等项目,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有审批权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2.4 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建设,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永久性建筑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宗地评估价优惠50%。

2.5 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国家、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2.6 按本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经营、利用,超过出让合同签订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7 鼓励支持各乡镇机关创办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区用地实行返租倒包形式,统一租用,由用地单位每年给农民一定粮食或现金补偿,但不得改变农业用地性质;若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需按有关手续报批。

2.8 建造温室大棚、临时牧场、饲养场等,确需占用耕地,土壤耕作层不被破坏的,其用地不作为建设用地,不办理审批手续,但要在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签订复耕保证书,届时按约定条件和规定恢复耕地。

3、财税政策

3.1 凡在我县境内创办的各类企业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3.2 对投资加工类企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对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依法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4 对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可按规定执行20%或15%的低税率优惠。具体规定:一是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它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均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5 在我县境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前3年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3.6 投资兴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3年内所征土地使用税的50%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

3.7 县外投资企业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8 在我县境内设立的企业,从事以下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9 凡在我县设立的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的70%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10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收费政策

4.1 凡在我县新建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免收贸易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

4.2 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兴办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减半征收工程质监费、土地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工商注册费。

4.3 投资者在我县新建、扩建的各类工业项目,事业性收费(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注册登记办证等只收工本费;减收抗震审查费,免收勘丈费。

4.4 内、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热、原材料、货运、通讯、劳务、设计等,均按我县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先安排。

4.5 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的企业,除国家和省市有明文规定的合法费用外,免收与项目开工建设有关的其它行政性费用。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被省市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和新办的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公益类项目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业除外),确需减免的由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经批准后,减半征收。

工业新扩建项目各种收费项目减免表

原定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原收费标准减免后收费标准1城市增容费建设局10元/㎡已取消2墙改费建设局7元/㎡免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局40元/㎡(由建设单位付)免4消防审查费消防支队2元/㎡免5消防设施配套费消防支队工业建筑高度超50米4元/㎡,低于50米3元/㎡免6人防结建费建设局25元/㎡

新建厂房不收,办公用房按2元/㎡收取

7质监费建设局2.1—2.5元/㎡

减半收

5、投资服务保障

5.1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个地点办公、一条龙服务和统一受理、限时办结的制度,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5.2 对来我县的投资者,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优先批准立项,优先安排用地,优先注册登记,优先供水、供电,优先选择劳务人才。外来投资者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通信等配套设施及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务方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5.3 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服务,禁止向投资者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检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

5.4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对拒绝执行国家、省上和本县有关中外客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门或个人,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向秦安县行政监察投诉中心(县长热线办公室)举报,也可向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投诉。

5.5 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在项目审批、土地审批、证照办理等方面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条件和要求,公开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公开承办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权限等。

5.6 新办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协调、跟踪落实;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牵头,以项目定政策,特事特办,给予优惠。

5.7 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投资企业,由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实行重点挂牌保护,并向社会公布。

5.8 建立投资者代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招商局负责组织,县上分管领导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投资者代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投资者在投资环境、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6、对被省市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和被市上确定为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

7、外来投资者除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如遇交叉重复条款,可择优执行。

8、上述政策规定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9、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原《秦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秦政发〔2005〕71号文件)同时废止。

10、上述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秦安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