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着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开发和建设张家川,加快民族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甘肃省、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下列产业和领域: (一)工业:能源工业;高载能工业;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加工业;建材工业;轻纺工业;食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
(二)农业:农业牧业综合开发、农牧产品深加工及节水型农业。农业方面重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商品农业,农副产品保鲜、储运及加工;特色林果业;优良品种育种;特色农产品及有机产品生产与加工;绿色食品生产及加工;中药材种植基地及深加工,生态建设;畜牧业方面重点建设良种牛羊繁育基地,生物工程技术开发,皮毛、肉食、乳品加工及保鲜包装;规模化饲草料基地开发与建设;工厂化养殖业;农畜产品深加工。
(三)商贸、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城乡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五)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选择下列投资方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办企业;
(二)与本县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开发项目;
(三)通过整体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整合重组现有企业组建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四)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五)县外企业集团在张家川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分部、分支机构。
第四条 投资者可以多种形式出资:
(一)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材料;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利、专有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我县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甘肃省、天水市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外开放。县外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有形或无形资产参与本县的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允许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地规划的任何地方进行投资。
第七条 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土地供给政策: (一)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中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使用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续期。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投资开发后,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二)投资者兴办交通、能源、水利、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林业及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环境、民政等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均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投资者投资工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项目用地优先供给。凡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
(四)按本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经营、利用,一年未建设或两年未投产的,政府依法收回。
(五)国土部门在收到企业土地出让金后,一周内要给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的50%由财政负责,划入招商局专户作为奖励扶持基金。
第八条 投资者可以享受国家及甘肃省出台的关于西部大开发、“关中—天水经济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其他政策规定中给予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除房地产、矿产开发项目)可得到以下财政奖励扶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地价的50%予以奖励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在40万元以上,按地价的40%予以奖励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地价的30%予以奖励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地价的20%予以奖励扶持。凡入驻三个工业园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在上述奖励扶持的基础上再增加30%的优惠。以上奖励扶持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0%和70%时分两次予以兑现。
(二)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年纳税额平均每亩5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扶持;年纳税额平均每亩3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予以奖励扶持;年纳税额平均每亩1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予以奖励扶持。
(三)国家和省市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性资金,由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争取,全部兑现给企业。
(四)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及经营中资金有困难的,经评估确属有还贷能力的好项目,县政府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为其融资。
第十条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享受以下减免优惠: (一)免收副食品调节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道路开口费、市政管网配套费、水资源费、企业用工暂住人口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
(二)消防审查费:重点消防企业按1元/㎡收取,一般企业免收;
(三)人防结建费:工业企业新建厂房免收,办公用房按2元/㎡收取,其他企业减半收取;
(四)工业项目在建设期间行政性收费县级所得部分免收,事业性收费(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注册登记、办证只收工本费;
(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如资产评估、验资、产权交易、工程招标、工程预决算、公证、职业介绍等),在现行基础上下浮30%。
第十一条 加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有利于培植财源等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项目,加大政府对贷款的协调力度,并争取有关贴息。
第十二条 为投资者提供的配套服务项目: (一)对在张家川县三个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由园区提供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达到“四通一平”;} (二)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尽快上报协调审批,县招商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三)对投资企业在人才、劳动力、原材料及配件供应、物流运输、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需求,由各部门、各单位优先支持解决;
(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自愿申请张家川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准予落户。对户口不在张家川的投资者,其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政府确定领导重点联系帮扶,选派干部无偿为企业提供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十四条 对于央企、上市公司等大型知名企业在我县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县政府可专题研究,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引进县外投资者在本县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工业、农业、商贸、文化旅游项目的第一引荐机构(简称中介人)予以奖励;
中介人需提供投资方的委托书和资信证明,保证投资方的真实性,积极协助做好引进项目的各项工作,在投资方和引资方签订合同前由双方明确中介人,并在双方合同书中确定。
(二)引进资金的认定,以资金使用单位、项目批准部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共同出具的确认报告为准。
(三)对经认定的中介人,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的4‰奖励;对引进外资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及内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中介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的5‰奖励。
(四)对中介人的奖励,在项目按签订合同如期建成投产之日一次性兑现。
(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对引进项目中介人的奖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张家川县现行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样适用于招商引资企业。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张家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张政发〔2007〕4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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