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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硖石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采购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村、街道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街道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现将《硖石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采购活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硖石街道办事处

2017年12月11日

硖石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采购活动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我街道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海宁市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招标采购平台招标限额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宁市镇、开发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采购活动意见》、《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街道范围内由街道财政、街道国有投资公司、村集体经济出资投资、或虽由私营企业投入、但需向政府申请政策性补助、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在市级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具体限额标准为:

小型项目的招标采购限额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

鼓励和倡导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进入街道招标服务采购平台进行招投标,或由项目业主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交易对象,并将交易结果和相关资料报街道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于上述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统一进入市级招标采购平台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机构

街道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部门,在街道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宣传贯彻执行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街道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各类工作制度;

负责对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的管理;

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招标采购活动中争议和纠纷的协调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街道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招投标业务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受理并核准招投标申请,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备案管理;

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为交易双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招标代理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负责对中介机构名录库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资格进行核验;

做好对交易项目的交易确认书和招标项目交易的中标通知书的核发工作;

负责为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和其他服务工作,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工作秩序;

做好交易工作成果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报表,收集、报送政策法规动态和业内工作动态等有关信息资料。

第五条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实施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按照公开招标程序组织招标。

邀请招标。建设项目须招标人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经街道招标办同意后报街道硖石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招标人选择不少于三家具有承担该项目工程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具有相应资质、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由街道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作出认定。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条件

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已经按规定程序决策确定招标项目;

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已具备招标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

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及规划许可;

建设资金已落实,能保证在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

招标前需提交的备案文件资料

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招标代理合同;

定稿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

第七条 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加强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小型建设项目必须经街道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或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复,方可进街道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招标。招标人填写《招标报批书》,由街道招标办对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小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资格后审,各单位不得以备案、登记、缴纳费用和限定企业注册区域等为由设置条件限制本地区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编制招标文件,文件需经街道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审核盖章;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受理投标人报名,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全市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再设投标人现场报名环节,由各投标人实行网上投标报名,自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和资料。全市各小型建设工程统一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内投标人可以在“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进行投标报名,完成网上报名后,可自行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招投标业务系统相关栏目”下载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

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并形成纪要。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标、询标、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定标;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中标公示;

街道招标采购服务中心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街道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约定递交履约保证金后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街道招标采购服务中心退还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 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按规范文本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市定限额标准内的小型工程项目,如果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需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编制标文件的,可自行委托代理公司或在街道招标采购中心入围名录库中抽取,由抽中的中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认为不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街道招标采购中心提供《海宁市镇小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由业主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经街道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发出。项目限价设定方式参照海公管办〔2013〕6号文件执行,招标项目经街道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进场招标;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及其各项要求、投标人须填写的内容及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 招标工作日程

经核准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上报街道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受理投标人报名并同时发出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最短不得少于8天;在市定限额标准内的小型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不少于5天。

第十条 投标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报名成功的投标人应参与该项目投标,如投标人在开标前3天未提出书面说明而无故放弃投标的,按《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准入与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记录不良行为,一个月内发生两次的,将取消下一个季度在我街道的投标资格;一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的,将限制其在我街道投标资格半年,直至清退出我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

第十一条 投标限制

在海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被限制期限内的投标单位。

违反第十条第2项规定被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投标保证金

所有已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当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其投标保证金适用范围延伸至我街道招标采购平台。未交纳年金的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交纳入硖石街道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或业主专用帐户,投标保证金金额根据项目投资概算大小而定,最低不少于2000元。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密封和加盖印章,送达投标地点由招标人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第十四条 开标会议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街道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举行,由招标人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干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接受街道纪委监督。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开标的,应事先经监督部门批准,并提前通知各投标人。

第十五条 无效标

开标时,投标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不得进入评标: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逾期送达的;

递交两份及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其他废标条款。

第十六条 评标小组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可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人在街道纪委或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在开标前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小组,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小组组长。

严禁街道从事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参与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委: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管理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委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最高投标限价和风险控制价的设置

提倡在施工招标中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设立风险控制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风险控制价的计算方式,不得在开标前通过任何方式商定最低投标限价。

为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招标文件可以规定以公布的预算价下浮一定系数作为控制价,由投标人代表当场抽取,凡高于控制价的投标人不进入评审范围。

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除按市级平台招标评标办法外,招标文件还可以设置最高限价的80%~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应当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作为保证金。

第十八条 评标

评标小组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应当结合招标内容,综合考虑技术、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制定。

综合评估法对投标报价竞争合理性的评定,可以采用复合价为基准,设定投标报价最佳区间。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中标公示

街道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在评标结束后次日,根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及场所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中标通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须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街道招标办备案。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施工单位须与招标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并同时生效。

第二十二条 拒签合同的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该中标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规范街道货物和服务采购

除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由采购单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进行采购,非公开招标项目可在街道招标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已实行全市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的货物或服务,各采购单位参照执行,另有规定可自行组织采购的,参照市级标准执行,也可通过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创新小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实施设计、监理、零星、维修等项目的年度招标制度,通过年度招标确定入围承包商名单,以入围承包商承诺的优惠下浮率按实进行项目结算,处理好零星、维修和应急等项目的程序和效率的关系。

探索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的简易招标模式。可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选择在工程预算价下浮一定比例确定招标价格,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须对招标价格作出响应,由评标委员会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合适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中标候选人。

对于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如报名投标人只有2个,经评标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不公平公正情形且投标报价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审产生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

街道招标办应加强对招标人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项目业主要加强项目标后管理,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禁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变更金额达到10%以上的项目提交硖石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组讨论。

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中标人履约过程中管理能力、履约信用、施工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等方面的跟踪监督,发现不良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要加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认真做好项目审计和工程结算,规范项目经费的审核与支付,切实提升项目投资绩效。

第二十六条 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对于投标人、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在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上报市公管办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街道工作人员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规避招标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各相关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街道其它招标采购有关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